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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諾州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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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在伊利諾伊州自2014年6月1日開始合法化。2013年11月20日州長帕特·奎因簽署了同性婚姻法案,在2014年6月1日後生效。


同性婚姻可執行
接受同性婚姻
不接受同性婚姻(條紋:混合管轄權)
*美國原住民的部落司法轄區,關於同性婚姻各有自己的法令規範。
此前,2011年1月31日奎因簽署法案使得民事結合在伊利諾伊州自2011年6月1日開始合法化。該法案還允許異性戀伴侶註冊民事結合關係,並承認在其他司法管轄區簽訂的大致類似的法律關係,包括同性婚姻和民事結合。
2007年至2013年間同性婚姻法案在伊利諾伊州曾多次被提出。2013年1月法案提交到兩院,2月參議院以34-21表決通過。2013年2月26日,伊利諾伊州眾議院執行委員會以6-5表決批准該法案。[1]代表Greg Harris預計表決將不會通過,因而並沒有要求在立法機關5月31日休會前進行表決,[2]而是延長了最後期限直到8月31日立法會特別會議審批。這一期限進一步延長至2013年10月和11月的伊利諾伊州眾議院和參議院的否決權會議上。[3]
2013年11月5日眾議院以61-54投票通過了一項同性婚姻合法化法案(SB10),達到所需的60票門檻。[4]州參議院隨即以32-21批准了修訂後的法案[5],州長帕特·奎因11月20日簽署了該法案使之成為法律。[6]該法案於2014年6月1日生效,從而使同性伴侶在2014年6月2日(強制性的一天的等待期後)可以獲得結婚證書。[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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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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