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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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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聞證據(英語:hearsay)在法律上是指法庭之外的某位陳述者(declarant)以口頭、書面、非語言表述等其認為可行之方式所作陳述(statement),而同時符合以下二條件者:

  1. the declarant does not make while testifying at the current trial or hearing; and
    (陳述者在當前審判或聆訊的作證中未有親自陳述,且為)
  2. a party offers in evidence to prove the truth of the matter asserted in the statement.
    (某一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供而用以證明此陳述中所主張事項之真實性的)[1]

一般來說,因為可能有作偽證[2]情況的出現,傳聞證據不能單獨作為立案和分析的依據[1]。實際上,幾乎所有法庭都不會採用傳聞證據,因為證人宣誓下作出的證據證詞並非本人所作,因此本質上是「道聽途說」。證人本人不是原證詞提出者,所有沒有辦法區別其真偽,也無法為證詞作可靠擔保[1][3]

舉例而論,如果為了證明李某案發時在家中,辯護律師詢問宣誓下證人王某道:「張某有沒有在案發後告訴你,他在案發時知道李某在家中?」這個問題是不允許被回答的。原因是,辯護律師要求王某作出關於張某證詞的傳聞證據,而張某沒有在庭上宣誓;如果張某不能夠親自回答這個問題(在案發時知道李某在家中),這句詢問就會被從紀錄上截取掉。但是,如果證人王某和不在場的張某有利益衝突的官司當時正在審理之中,王某便可以作出關於張某(在宣誓下)證詞的聲明[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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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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