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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英語:author)指創作出文章藝術[1]科學作品的人,與作家的區別在於,作家通常是進行原創的文學家,但作者並非一定為原創,也並非一定是文學創作,匯編、改編、翻譯、摘錄等形式都可以稱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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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明威打字的神情

從根本上說,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作者。然而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特定條件下也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作者。例如作品的創作人受僱於某組織,為該組織創作作品,而相應責任也由法人或組織承擔,這時該法人或組織在著作權法中會被視為作者。

作者身份的法律意義

作者身份的哲學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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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吐溫是19世紀著名的美國作家,他涉足多種類型,包括小說和新聞。

法國哲學家社會學家歷史學家傅柯法國哲學會法語Société française de philosophie於1969年2月22日舉辦的文學理論講座上發表了名為《何謂作者?英語What Is an Author?》(Qu'est-ce qu'un auteur?)的相關講述[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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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編輯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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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見

參考來源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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