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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世法學士
法律學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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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世法學士(英語:Bachelor of Civil Law,縮寫BCL或B.C.L.;拉丁語:Baccalaureus Civilis Legis)是英語國家及地區的一種法律學位,原為牛津大學及劍橋大學的深造學位。
在牛津大學及其他一些英語大學,該學位名稱中「Civil Law」不是指相對於普通法的「大陸法」或相對於刑法的「民法」,而是指相對於宗教法(教會法規)的「俗世法」。
該學位現今仍為牛津大學的法律研究生修課課程,相當於其他大學的法學碩士學位。其本科法律學位為法學文學士(Bachelor of Arts in Jurisprudence)學位,相當於其他大學的法學士學位。牛津大學原設有教會法學院(Faculty of Canon Law;1535年由亨利八世廢除),故其法律學院定名為俗世法學院(Faculty of Civil Law)以作區分。牛津大學稱俗世法學士是「普通法世界中最負盛名的碩士程度修課學歷」。[1]
劍橋大學原有俗世法學士課程,19世紀更名為法學士(Bachelor of Laws,縮寫LLB),其俗世法學院(Faculty of Civil Law)亦同時更名為法學院(Faculty of Laws);20世紀法學士學位又更名為法學碩士(Master of Laws,縮寫LLM)。杜倫大學的俗世法學士學位現亦稱法學碩士。加拿大紐賓士域大學原有俗世法學士課程,1969年更名為法學士。[2]美國威廉與瑪麗法學院的俗世法學士課程於1967年由法律博士(Juris Doctor,縮寫JD)所取代。
俗世法學士學位也是愛爾蘭共和國的標準法律學位,由愛爾蘭國立大學的成員大學頒發,如科克大學、都柏林大學學院、高威大學及美奴斯大學。都柏林城市大學也設有俗世法學士學位。[3]其他大學,如利麥立克大學、都柏林三一學院,則授予法學士學位。科克大學、高威大學及利麥立克大學也提供深造程度的法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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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學位
亦有大學提供英文名稱相同的大陸法學士課程,教授大陸法。例如,加拿大麥基爾大學提供大陸法學士與法律博士聯合課程,可在三至四年修畢。渥太華大學則提供法學士(英語:Licentiate of Laws,縮寫LLL;法語:Licence en droit;拉丁語:Legum Licentiatus)課程,教授古壁省大陸法,以與教授普通法的法律博士課程區分。滿地可大學、魁北克大學滿地可分校、拉瓦爾大學及舒普基大學提供法文名稱不同的法學士(法語:baccalauréat en droit)課程,亦是教授古壁省大陸法。
參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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