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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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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王事件」是指1982年中國開展「嚴厲打擊經濟領域犯罪活動」運動中,以「投機倒把罪」對個體經濟最為活躍的浙江省溫州地區樂清縣(今樂清市)柳市鎮的八個個體戶進行打擊抓捕。[1]
八大王
- 「五金大王」胡金林
- 「礦燈大王」程步青
- 「螺絲大王」劉大源
- 「合同大王」李方平
- 「舊貨大王」王邁仟
- 「目錄大王」葉建華
- 「線圈大王」鄭祥青
- 「電器大王」鄭元忠
事件過程
1981年1月,中國國務院先後兩次發出緊急文件:7日發文《加強市場管理、打擊投機倒把和走私活動的指示》。30日,國務院又發文《關於調整農村社、隊企業工商稅收負擔的若干規定》。強調社會主義只能是計劃經濟的觀點重新抬頭。
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發出《緊急通知》,中央書記處會議決定派數名中央部門的領導立即赴廣東、福建、浙江、雲南等省,傳達中央政治局常委的指示精神,採取緊急措施。
3月8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打擊經濟領域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4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決定》向全國公布。
「打擊投機倒把工作組」,進駐溫州市樂清縣柳市鎮。
「螺絲大王」劉大源出逃,全國通緝。
「五金大王」胡金林出逃,全國通緝,次年春節被捕。
「礦燈大王」程步青被捕,縣裡召開公審大會,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舊貨大王」王邁仟被捕,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目錄大王」葉建華被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翻砂大王」吳師廉被捕。
「線圈大王」鄭祥青被捕。
「膠木大王」陳銀松出逃,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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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
1983年,中央1號文件發布《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溫州的市委書記袁芳烈以文件中明確提出「鼓勵農民向各種企業投資入股,興辦各種企業,國家要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由替「八大王」翻案。被羈押的人員獲得無罪釋放、取保候審,潛逃在外的也可以回家了。
1997年3月,《刑法》修訂案中刪除「投機倒把罪」這一罪名。
2008年1月23日,使用了20年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也被宣布失效。[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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