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CBDR)是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地球峰會上《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正式確立的一項原則。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條第1款[1]以及第4條第1款[2]提到了該原則。這是第一份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法律文書,也是國際社會為應對全球環境影響所做的最全面的嘗試。 [3]該原則承認各國對解決環境破壞問題負有共同義務,但不認為各國在環境保護方面負有同等責任。
在地球峰會上,各國承認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存在經濟發展差距。發達國家的工業化進程比發展中國家早得多。該原則是基於工業化與氣候變化之間的關係而提出的。[4]一個國家工業化程度越高,對氣候變化的責任就應該越大。各國一致認為,發達國家對環境造成傷害比發展中國家更大,應為減緩氣候變化承擔更大的責任。因此,該原則可以說是建立在污染者自付原則的基礎上,其中對氣候變化的歷史責任和各自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成為衡量環境保護責任的指標。[5]
該原則起源於1949年《建立美洲熱帶金槍魚委員會公約》 [6]中「共同關切」的概念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7]中「人類共同遺產」的概念。
Remove ads
目標
一般而言,締結差別待遇有三個目標:在公正的框架內實現實質性平等、促進國家之間的合作以及激勵國家履行其義務。 [8]
地球峰會確立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向世界宣告污染不分疆界,環境保護需要通過合作的方式實現。1992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條第1款規定:「各締約方應當在公平的基礎上,並根據它們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和各自的能力,為人類當代和後代的利益保護氣候系統。因此,發達國家締約方應當率先對付氣候變化及其不利影響。」 [1]
背景
該原則並不是國際協議中第一個對各國實行差別待遇的規定。還有其他一些議定書和協議也採用了差別待遇的原則:
- 京都議定書
- 巴黎協定
- 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蒙特利爾議定書)
- 華盛頓海軍條約
- 1979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四部分[9]
-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宣言》第23條原則[10]
批評
時任美國氣候變化特使托德·斯特恩在達特茅斯學院2012年畢業典禮致辭中表示,世界不能再出現兩類截然不同的國家,它們在緩解氣候變化方面承擔不同的責任。各國應該遵循連續的差異化,即根據本國的情況、能力和責任採取有力的行動。他強調,減少碳排放的責任應由所有國家共同承擔,而不是由一些國家承擔大部分。
有意見認為,「有區別」一詞的含義可能有問題,因為每項協議都是有區別的。[11]另外,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既不具有普遍性,也非不證自明」。[12]另有指很難確定該原則是否屬於具體的習慣規範。[13]
拉瓦尼亞·拉賈馬尼認為,發展中國家將擁有不公平的經濟優勢,因為它們沒有發達國家所面臨的同樣限制。如果沒有發展中國家的參與,氣候變化條約就不會有效。美國認為發展中國家沒有盡力履行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共同責任」。然而,發展中國家表示,它們的碳排放對於其生存至關重要,而發達國家的碳排放則是「奢侈排放」。[14]
《巴黎協定》擺脫了此前對工業化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進行嚴格劃分的模式。根據《京都議定書》等先前的協議,《京都議定書》締約方對附件一國家和附件二國家有嚴格區分,並決定了各國的責任。工業化國家(附件 1)必須遵守嚴格的排放限制,而其他國家則不必。根據《巴黎協定》,各國應根據本國國情作出自主貢獻,隨着國情變化,責任也隨之變化。[15]
參考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