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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合作社
金融机构类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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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信用合作社,簡稱為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是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1]而組建、管理、運營的中國農村金融機構。由個人、企業、事業單位或地方政府出資開辦的從事儲蓄、貸款、匯兌、結算、代辦代理等銀行零售業務。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領導、監管。
源起及發展歷史
1949年3月中共七屆二中全會上毛澤東表示:「占國民經濟總產值19%的農業個體經濟與手工業經濟,是可能和必須謹慎地、逐步而又 階級地引導它們向著現代化和集體化的方向發展,任其自流的觀點是錯誤的。 必須組織生產的、消費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單有國營經濟而沒有合作社經濟,我們就不可能領導勞動人民的個體經濟逐步走向集體化……」。[2]1949年第一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將農業合作化的具體政策明確載於《共同綱領》之中,成為當時中共發展農村經濟的重要方針。[3][4]
之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在1951年5月召開的第一次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決定,要在全國重點試辦農村信用合作組 [5]。隨後全國的信用合作組織得到快速發展,到1953年底共有25,290個,其中信用社7785個,信用部2593個,信用組14,912個。中南區最多,達11,735個,占全國總數的46%。至1953年底,全國各地的合作金融組織達到20067個。中國人民銀行頒發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準則草案》(1951)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1955),明確規定「信用社是農村勞動人民在共產黨和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幫助下,根據自願和互利原則組織起來的社會主義性質的資金互助組織。」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部長鄧子恢,農村信用合作社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會具有不同的性質。在社會主義制度下,它是「社會主義經濟的一種形式,是為勞動農民群眾服務的集體金融組織」,是一個有億萬群眾參加的偉大的社會主義事業[6];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作用是:解決群眾資金困難和打擊農村高利貸活動,通過農村信用合作社以支持農業生產發展和農業合作社的鞏固。
隨著大躍進推動,農村信用社被先後下放給人民公社與生產大隊進行管理,隨後在文化大革命期間,還直接交予貧農階級經營,致使農村信用社之規章制度遭到破壞,發生財務混亂與業務停頓等現象,眾多地區的農村信用社受到嚴重摧殘,瀕臨破產的邊緣。[7][4]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為配合總體經濟趨向市場化之改革,農村金融體系隨著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1979年2月國務院《關於恢復中國農業銀行的通知》中強調「農村營業所、信用合作社一律歸中國農業銀行領導」。[8]其次隨著人民公社體系消解,農村信用社也重新恢復合作金融組織地位,接受農業銀行管理。[4]
1996年8月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農村信用合作社與中國農業銀行徹底脫鈎。1997年中國人民銀行頒布《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1999年至2000年,全國各地組建了大批的作為單一法人的縣級聯社,以及地市聯社、省聯社或省級信用合作協會。2001年開始改組創辦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9]。
在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合社基礎上以新設合併方式發起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通稱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註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3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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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運作
與一般的商業銀行不同,農村信用合作社「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1],而非為社會公眾提供金融服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了三種類別的商業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等業務也適用,但不適用於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設立和變更、股權設置、組織機構、財務會計管理、接管與終止、罰則等組織程序性規定。
農村信用合作社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按股分紅、民主管理。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不是股東大會,而是社員代表大會。常設管理機構不是董事會,而是理事會。不是實行按股份多少計算投票權的「資合」性質,而是按社員或理事會理事的多數投票的「人合」性質的組織。單個社員的股本上限是2%。例如, 「選舉社員代表時每個社員一票。」「章程的修改,農村信用社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盤,要經社員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其他議案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理事長、副理事長的選舉和更換,要經理事會全體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其他議案必須經理事會全體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數通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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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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