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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處級副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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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處級副職(又稱「副縣級」、「副處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體系中第八級別的幹部,對應級別分別為20級至14級[1],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對應為三級調研員和四級調研員、事業單位的管理六級職員。
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5年以上工齡和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2]。
相應職級、銜級、等級
- 本表內,人民警察警銜、海關關銜、海事機構海事職務等級只代表其職務等級(行政級別)對應的編制銜級(職務等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警銜條例》第五條規定,「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對警銜低的人民警察,警銜高的為上級。當警銜高的人民警察在職務上隸屬於警銜低的人民警察時,職務高的為上級[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銜條例》第五條規定,「關銜高的海關工作人員對關銜低的海關工作人員,關銜高的為上級。當關銜高的海關工作人員在職務上隸屬於關銜低的海關工作人員時,職務高的為上級[3]。」《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海事職務(技能)等級標識制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務等級標識高的人員對職務等級標識低的人員,職務等級標識高的人員為上級。當職務等級標識高的人員在行政職務上隸屬於職務等級標識低的人員,或職務等級標識相同時,行政職務高的為上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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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應職務和機構
參見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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