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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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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亚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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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檢察長(英語:Attorney General of California)是加利福尼亞州政府的州檢察長。依據加利福尼亞州憲法,加利福尼亞檢察長的職責是確保加州的法律能廣泛、有效、合理的施行。[1]加利福尼亞檢察長是加利福尼亞州司法廳英語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Justice的最高長官,該部門大約擁有1100名檢察官和3700名其他雇員。

事实速览 加利福尼亞州州檢察長, 尊稱 ...

加利福尼亞檢察長每四年換屆選舉一次,最多擔任2屆。該選舉和加利福尼亞州長以及其它州政府長官的選舉同時舉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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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職責

依據加利福尼亞州憲法等,加利福尼亞檢察長的需要履行以下職責:

  • 確保加州的法律能廣泛、有效、合理的施行[1][3]
  • 作為加州司法廳英語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Justice的長官,負責為州內的執法部門提供相關法律服務和支持[4]
  • 在加州的州訴訟案(state litigation)中,充當首席顧問[5]
  • 監管州內的執法部門,包括各地區的檢察官以及治安官[3]

職位歷史

儘管加利福尼亞檢察長的職位可以追溯到加州剛加入美國的時候,但該職位現今的模式起源於1934年的加州憲法第4條,該條款由時任舊金山灣區阿拉梅達縣檢察長的厄爾·沃倫提出,這是他當時提出的4項改革加州司法部門和執法部門的提案之一。在此之前,加州檢察總長不具有監管州內各地區的檢察官以及治安官的權力。[6] 1938年,沃倫當選新一任的加州檢察總長,他在任內將州內的執法部門按地區進行了重組。

歷任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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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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