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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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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利福尼亞檢察長(英語:Attorney General of California)是加利福尼亞州政府的州檢察長。依據加利福尼亞州憲法,加利福尼亞檢察長的職責是確保加州的法律能廣泛、有效、合理的施行。[1]加利福尼亞檢察長是加利福尼亞州司法廳的最高長官,該部門大約擁有1100名檢察官和3700名其他雇員。
加利福尼亞檢察長每四年換屆選舉一次,最多擔任2屆。該選舉和加利福尼亞州長以及其它州政府長官的選舉同時舉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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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職責
依據加利福尼亞州憲法等,加利福尼亞檢察長的需要履行以下職責:
職位歷史
儘管加利福尼亞檢察長的職位可以追溯到加州剛加入美國的時候,但該職位現今的模式起源於1934年的加州憲法第4條,該條款由時任舊金山灣區阿拉梅達縣檢察長的厄爾·沃倫提出,這是他當時提出的4項改革加州司法部門和執法部門的提案之一。在此之前,加州檢察總長不具有監管州內各地區的檢察官以及治安官的權力。[6] 1938年,沃倫當選新一任的加州檢察總長,他在任內將州內的執法部門按地區進行了重組。
歷任總長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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