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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司法部長暨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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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司法部長暨檢察總長[7][8](英語:minister of justice and attorney general of Canada;法語:ministre de la justice et procureur général du Canada)是加拿大內閣中的雙重職位組合。 [9]
擔任司法部長(英語:Minister of Justice;法語:Ministre de la Justice)職務的官員為負責司法部的部長,同時會兼任檢察總長(英語:Attorney General;法語:Procureur général)[10]。司法部長暨檢察總長的職責為代表官方(加拿大君主)提起刑事檢控,並擔任加拿大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檢察總長的大部分檢控職能已下放予加拿大檢控署,檢察總長在這一角色上得到刑事檢控專員(dir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的支持。[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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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檢察總長
該職位設立於1867年,以取代西加拿大律政司和東加拿大律政司。
作為主管司法事務的內閣成員,司法部長需要關注政策問題及其與司法系統的關係。司法部長亦單獨持有「檢察總長」的頭銜。作為檢察總長,他擔任加拿大的最高檢控官及官方的首席律政專員。自聯邦成立以來,這些職分就一直聯繫在一起。在SNC—蘭萬靈事件之後,由於爭議, 前聯邦副總理麥莉蘭(Anne McLellan)獲指派以審查這些職位並準備一份關於他們是否應該分離的報告。最終,她建議這兩個職位保持合併。[11][12][13]
這個內閣職位通常是為持有法律專業資格的人保留的,但也有例外。例如,祖·卡勒只在戴爾豪斯大學學習了第一年的法律課程,然後就轉到卑詩大學法學院,最後中止學業開始政治生活。[14]
加拿大內閣另有加拿大公共安全部長(Minister of Public Safety),前稱加拿大法務部長(Solicitor General of Canada),其為負責管理聯邦政府的執法機構(警察、監獄及公眾安全)的內閣官員,與司法部長暨檢察總長分屬不同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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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加拿大司法部長暨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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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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