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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同性婚姻
生理性别相同的加拿大公民所缔结的婚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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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0日,加拿大國會通過性別中立的《民事婚姻法令》(Civil Marriage Act),自此加拿大從聯邦層面將同性婚姻合法化,這使得加拿大成為全球第四個在全國範圍內給予同性伴侶註冊結婚的國家,亦成為第一個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美洲國家,同時也是第一個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北美洲國家。


早至1999年,加拿大即將大部分與婚姻相關的權益賦予同居的同性伴侶。在《民事婚姻法令》通過前,全國十個省和三個地區中的八個省及一個地區先後經由各法院裁決將同性婚姻合法化,覆蓋全加近90%的人口,且有超過3,000對同性伴侶在這些地區登記結婚。[1]
《民事婚姻法令》由加拿大總理馬丁領導的自由黨少數政府於2005年2月1日在加拿大國會下議院提出的,名為《C-38法案》(Bill C-38)。該法案於6月28日在下議院通過,隨後於7月19日在上議院通過。緊接著第二天即獲得了皇家御准。2006年聯邦大選後,加拿大總理哈珀領導的保守黨少數政府獲勝撃敗了已執政13年的自由黨政府,下議院於2006年12月7日以175比123票否決了重新審議該問題的動議,保守黨政府亦沒有試圖推翻該法令,有效地再次確認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這是三任總理(克里田、馬田、哈珀)領導下的三屆議會第三次投票支持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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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的同性婚姻
概要
歷史
同性伴侶的其它權益
離婚
影響
宗教
民意調查
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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