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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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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1912年,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學令》,規定大學設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學令》,規定大學設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1924年2月23日,北洋政府教育部頒布《國立大學校條例》,取消助教授一職[1]。
日本
2007年,日本修改學校教育法,正式廢除「助教授」的說法,統一改為「准教授」[2]。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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