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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关于签订劳动合同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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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簡稱《勞動合同法》,是一部關於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下位法。[1]2008年1月1日實施,2013年7月1日實施修訂版。《勞動合同法》從起草到實施,都引起了激烈的爭論,2007年山西黑磚窯事件最終促成了《勞動合同法》的通過。《勞動合同法》進行了一次修訂,以限制和規範勞務派遣

事实速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略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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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分八章九十八條。

該法第一條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該法主要內容有:[2][3][4]

  1. 擴大適用範圍。比起《勞動法》,適用範圍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
  2. 企業制定規章的民主程序: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制訂,必須要有勞動者和工會的參與。
  3. 勞動合同應當書面訂立。
  4. 引導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第十四條規定,勞動者工作滿10年即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5.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6. 規定了兩種情況可以約定違約金
  7.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8. 規範經濟性裁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9. 規範勞務派遣。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5]
  10. 勞動報酬支付令制度。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時,勞動者可依法向當地法院申請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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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過程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通過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開始起草《勞動合同法》,中華全國總工會參與起草,於2001年左右將勞動合同法草案提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審議,但被擱置。2005年1月,立法工作再次啟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將經其修改的勞動合同法草案送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國務院法制辦)。[6]3月,國務院法制辦委託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係研究所領頭成立《勞動合同法(草案)研究》課題組,研究《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問題。課題組進行實地調研,舉辦學術研討會,持續跟蹤勞動合同法草案的修改,並向國務院法制辦提供立法建議。[7]10月,國務院法制辦將經其多次修改的勞動合同法草案提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6]

2005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法》進行執法檢查,發現《勞動法》自1995年實施以來出現許多問題,一是合同簽訂率低、期限短、不規範、試用期濫用,二是最低工資制度沒有全面執行,三是普遍超時加班,四是社會保險覆蓋面窄,五是勞動保障監察力度不足。[8]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此建議,全國推行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用工登記制度。[9]

2005年12月2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一次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2006年3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勞動合同法草案,徵求意見。據統計,在一個月的意見徵求期內,共收到各界意見191849件[註 1],來自勞動者的意見占65%左右。[10]

在勞動合同法一審稿徵求意見的最後一天,中國歐盟商會上海美國商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修改建議,前者提交了11條建議,後者提交了42頁建議書。[11]4月23日上海《勞動合同法(草案)》研討會上,上海跨國企業人力資源協會的代表徐婷婷發言:「如果實施這樣的法律,我們將撤資。」《21世紀經濟報道》描述,「此語一出,會場一片譁然」。[12]2006年10月,《紐約時報》報道,「美國商會——其成員包括戴爾、福特、通用電氣、微軟和耐克等諸多美國大公司——為了逃避新法賦予工會和勞動者的新權利,正在積極遊說,勸說中國政府修改甚至放棄擬議中的新法。」美國眾議院二十多名議員聯名寫信給美國總統喬治·沃克·布什,抗議「美國公司損害中國工人最基本人權」,敦促布什總統支持國際工人權利,布什未回應。12月,這二十多名議員又在眾議院提交相關的議案。[13]

2006年12月2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14]勞動合同法二審稿更有利於企業,中華全國總工會評價二審稿「對保護勞動者全面倒退」。[6]2007年4月2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三次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1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一般三審就會通過,由於爭論仍然激烈,勞動合同法進入四審。[9]

2007年5月,山西黑磚窯事件被披露,這直接導致《勞動合同法》增加了第93、94、95條。[6]中國人民大學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所所長黎建飛說,黑磚窯事件直接導致《勞動合同法》第38條增加了第二款。[9]6月2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四次審議勞動合同法草案,[14]並於6月29日表決,全票通過《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5]《勞動合同法》通過後,中國歐盟商會和上海美國商會表示「歡迎《勞動合同法》的頒布」,但擔憂《勞動合同法》的執行。[16]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8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

2008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派人赴六省進行勞動用工執法檢查,根據執法檢查組的建議,2009年上半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開始制定《勞務派遣條例》,以彌補勞動合同法限制勞務派遣的不足。由於利益集團特別是大型國企的反對,《勞務派遣條例》流產。2011年2月,中華全國總工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上報《國內勞務派遣調研報告》,提議修改勞動合同法中勞務派遣相關內容。[17]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18]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於2013年7月1日正式實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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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情況

中國勞動關係學院勞動關係系副主任喬健稱,該法僅增加企業用人成本2%至3%。中國勞動協會勞動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稱,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2008年第三季度調查發現,該法實施後,短期勞動關係減少,勞動合同簽約率、社會保險參保率大幅提高,可見該法效果顯著。[19]2008年,上海地區的勞動爭議案件同比增長119%,用人單位的全部勝訴率占結案數的17.2%,同比上升5.3%,這是自有統計以來首次出現。常凱認為,這表明企業用工規範程度提高。[20]

《勞動合同法》通過後,用人單位傾向用「勞務派遣」規避用人成本上升。[21]據官方統計,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國內勞務派遣職工是2000萬,2009年達到2700萬,據中華全國總工會調查統計,2010年底這個數字達到6000萬。[17]

2010年周長征研究認為,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背景下,各地在《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發揮了司法能動主義,實際上放鬆了《勞動合同法》實施力度。[22]

爭論

《勞動合同法》起草過程中的爭論包括立法宗旨、適用範圍、經濟補償金、無固定期限合同等。[13]最激烈的爭議是,該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是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1]在《勞動合同法(草案)研究》課題組(或稱為《勞動合同法(草案)》課題組、勞動合同法立法專家組)內,就有主張單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常凱和主張保護雙方權益的董保華,被媒體分別稱為「勞方代表」和「資方代表」。[23]

《勞動合同法(草案)研究》課題組組長、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係研究所所長常凱認為:全國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從2001年的15.5萬件增加到2005年的44.7萬件,涉及人數從46.7萬人增加到68萬人。國內GDP高速增長,勞動者工資占GDP的比例卻從1994年的14.24%降低到2003年的12.57%。勞工問題在信訪事件中占50%以上。勞資矛盾已成為國內主要社會矛盾。在工會並不能有效抗衡企業的國情下,必須更多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才能實現勞資關係的和諧。[8]

《勞動合同法(草案)研究》課題組成員、華東政法大學教授董保華,在《勞動合同法》立法之初發表文章認為,《勞動合同法》只應擴大適用範圍,不應提高勞工標準;勞動合同法草案脫離國情,追求對勞動關係的剛性化管理,是「極其危險的」。[24]《勞動合同法》實施後,董保華又在接受採訪時評論,《勞動合同法》「倒退了二十年」,是「善良的惡法」,過分限制企業解僱員工和調動崗位;勞工標準不應提高,而應該堅持「低標準、廣覆蓋、嚴執法」。[25]

2007年12月11日後,經濟學家張五常連續發表4篇文章,批評《勞動合同法》「有機會把改革得大有看頭的經濟搞垮了」,是「中國偉大經濟改革的致命傷」,這些文章被媒體、網絡廣泛轉載。《勞動合同法(草案)研究》課題組組長常凱、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回應了張五常的批評。常凱稱,張五常基本不了解國內的勞動關係,「危言聳聽」。[26]

2013年,常凱提出,「《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勞動關係集體化轉型的契機和新起點」,「既對集體勞動關係的構建和規制提出要求,也為集體勞動關係構建提供了基礎」。[20]游正林評論,根據常凱論述,集體化轉型「應是一種『集體勞動關係』在數量上明顯增加、在作用上顯著增強的過程,相應地,也應該是工會與集體談判活動明顯增加和增強的過程」,國內的勞動關係不是出現了「集體化轉型」,而是出現了另一種轉型。[27]

2015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發表演講稱:「勞動合同法的弊端主要在於降低了勞動力市場的流動性和靈活性。」2016年1月,樓繼偉在中共中央機關刊《求是》雜誌上發表文章《中國經濟最大潛力在於改革》,文中稱「勞動合同法一些規定有待完善」。2月,樓繼偉在中國經濟50人論壇2016年年會上發表了主題相同的演講。[28]3月,樓繼偉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的記者招待會上表示:《勞動合同法》對企業保護十分不足,簽訂長期合同等規定不適應靈活用工的外向型、代工型企業;勞動合同法沒有激勵企業培訓員工技能,近年中高級技師短缺與《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動合同法》可能是近年薪酬過快上漲的原因。[29]2016年全國兩會期間,廣東進田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賴坤洪、河北春風集團董事長曹寶華等多名身為企業家的全國人大代表再次提出,《勞動合同法》過於保護勞動者,對企業發展不利。[23]3月,董保華發表題為《〈勞動合同法〉的十大失衡與解決對策》的修法建議。[30][註 2]5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司長芮立新到江西調研,表示要認真研究《勞動合同法》的修法建議。[32]7月,張五常發表演講,稱「現行勞動合同法讓中國損失幾十萬億」。[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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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事件

2007年10至11月,華為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要求7000餘名工齡達到8年的員工「先辭職再競崗」。[34]外界觀點認為,華為此舉是為了規避《勞動合同法》中工作滿10年即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款。[35]被稱為華為辭職門

2008年4月,大學師生監察無良企業行動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發表《2008年首季香港上市企業內地血汗工廠報告》,報告稱五家香港企業工傷事故頻發、違反《勞動合同法》,中國第一、亞洲第二的造紙企業玖龍紙業是「港企之恥」、「血汗工廠」。[36]引發廣泛關注。受此啟發,中國大陸三地幾名大學生組成大學生關注可口可樂小組,於12月在北京中央民族大學發布《可口可樂調查報告》,報告稱可口可樂裝瓶廠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嚴重侵害派遣工利益、工傷事故頻發、隨意解僱工人。[37][38]

注釋

參考

擴展閱讀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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