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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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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辦婚姻指的是並非由結婚者來決定對象的婚姻。包辦婚姻不一定是強逼婚姻,有些包辦婚姻是得到結婚者同意由他人代替他們選擇對象。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25年9月9日) |
此條目論述以近代中國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宗教
《舊約聖經》申命記7:3中「不可將你的女兒嫁給他們的兒子(是指異族異教徒),也不可使你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這句話中表明了父親有包辦兒女婚姻的權力。[1]
《聖經》裡沒有婚前愛情描寫。在聖經《創世紀》中上帝安排亞當與夏娃結婚。上帝從來沒有批評過婚姻包辦。(曹菁《愛情信仰論》)
中國大陸
不少地區古代上層社會的婚姻大多為包辦婚姻,中國是其中之一,後來擴展至中下層人民。在包辦婚姻中,丈夫如對婚姻不滿意,可休妻、納妾或另娶。由於貞操觀念的影響,社會鼓勵女性守節。女性訂婚後取消婚約、未婚夫死亡後與他人結婚,離婚、喪偶後再婚成為不名譽的行為。女性以「從一而終」為最高追求[2]:21。
1919年前後開始的新文化運動,提倡婚姻自由,接受新思潮的人們開始接受戀愛結婚[3]:83[4]:91。1927年後在中共紅色根據地,鼓勵婚姻自由。1931年,國民政府制定婚姻法,也提倡婚姻自由。由於國民黨和共產黨都提倡婚姻自由,因此當時一些青年為了逃避家庭的包辦婚姻而加入國民黨或者共產黨。胡適反對包辦婚姻,並以婚姻自由為主題寫過一個劇本《終身大事》,影響甚廣,但是他自己與包辦婚姻的妻子江東秀廝守終身。
1950年中國大陸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該法堅持近現代以來推行的婚姻自由原則。受此影響,中國社會從1950年代初90%以上為父母包辦婚姻,至1957年、1958年,轉變為90%以上為自由、半自由的戀愛結婚[2]:21。1980年通過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依舊禁止包辦婚姻,202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仍舊繼承了婚姻法中的規定禁止包辦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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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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