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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卡羅來納州公共教育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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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卡羅來納州公共教育總監是該州政府行政部門經選舉產生的憲法官員,主管該州公共教育部並負責全州的公立學校系統。同時公共教育總監亦兼任北卡羅來納州教育委員會秘書,並擔任州務委員會成員。現任總監為莫·格林,於2025年1月1日就職。
該職位最初設立於1852年,負責管理新成立的公共教育部。這一職位曾於1865年被廢除,後於1868年根據新憲法恢復,並成為新設立的教育委員會成員。其職責此後多次由州議會調整。1971年新憲法規定公共教育總監為教育委員會秘書,但取消了其在委員會中的投票權。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公共教育總監與教育委員會之間的關係常因職責界定不清而出現矛盾與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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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歷史
1839年,北卡羅來納州議會通過《普通學校法》,將州級和地方資金整合,用於建立公共教育體系。[1]1850年,州長查爾斯·曼利呼籲立法機關任命一個對公共學校具有集中管理權的官員。[2]隨後州議會於1852年設立公共教育部,由立法機關任命的普通學校總監領導。[1][2]卡爾文·H·威利自1853年1月1日起任職,直到1865年4月25日美利堅聯盟國在南北戰爭中投降後州政府宣布各職務空缺。[1]該年晚些時候,議會拒絕撥款用於公立學校並廢除總監職位,實際上終止了公共教育系統。該州隨後於1868年通過新憲法,重新設立由公共教育總監和北卡羅來納州教育委員會領導的公立學校體系。[3]根據新體制,總監負責管理學校系統、執行相關法律、撰寫全州教育年度報告,並研究其他地區的教育經驗。[4]憲法還規定,總監為州務委員會的當然成員。[2]
公共教育總監的職責以及公共教育部的組織結構隨着時間推移多次被州議會調整。[1]1933年,立法機關將總監納入新設立的州學校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教育經費管理,後於1943年被撤銷。[4]同年,州憲法修訂調整教育委員會的組成,雖保留公共教育總監的成員身份,但新增多個由州長任命的席位,使該委員會在教育政策上擁有與公共教育總監相抗衡的政治權力。[5][6]20世紀60至70年代,公共教育總監與教育委員會其他成員之間關於職責劃分的衝突日益頻繁。[7]1968年,憲法研究委員會建議由教育委員會任命總監,以減少選民負擔、簡化選票,但該建議在1971年憲法重寫時被州議會否決。[8]新憲法確認總監為教育委員會秘書,並取消其在委員會中的成員資格及投票權。[9]1987年,立法機關再次嘗試改由教育委員會任命總監,以簡化州教育系統的管理。同年州參議院在州長和副州長支持下通過了相關憲法修正案,但在眾議院委員會中被否決。[10]次年州議會賦予公共教育總監重組公共教育部架構、支配部門資金、簽訂相關運營合同的權力。作為教育委員會秘書,總監還負責委員會相關支出的執行與政策決議的落實。[9]
1990年代,州教育委員會設立副總監一職,並將直接管理權授予該職位。此後一些學校官員抱怨公共教育部的領導結構不夠清晰,北卡羅來納州公共學校論壇更將該體系形容為一個由總監、副總監、教育委員會及州長四方權力交錯的「多頭怪物」。[11]1995年,州議會通過法律將大部分公共教育總監的權力移交給教育委員會。[6][12]在鮑勃·埃瑟里奇擔任公共教育總監期間,公共教育部中大量設立了「雙重匯報」崗位,這些職位的工作人員同時向公共教育總監和教育委員會負責。[13]
瓊·阿特金森於2005年宣誓就職,成為首位經選舉產生的女性公共教育總監。[14]隨後州教育委員會於2007年通過決議,規定副總監向委員會負責並擁有「管理公共教育部的權力與職責」,實際上剝奪了公共教育總監對該部門的基本管轄權[15],但這一決定後來被州議會推翻。[15]2009年,州長貝弗·珀杜在教育委員會配合下,試圖繞過阿特金森的權限任命一名首席行政官負責管理公共教育部,此舉實際上將總監變為象徵性職位。[16][17]州長辯稱此舉是為了「為一個嚴重缺乏問責和明確方向的系統引入這兩項要素」。[11]阿特金森隨後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她對公共教育部的領導權。韋克縣高等法院最終裁定她勝訴,確認她對首席行政官擁有管理權。[16][18]
州議會於2016年通過立法將部分教育委員會的權力轉移給公共教育總監[19],對此教育委員會隨即提起訴訟以試圖阻止該法律實施。[13]2018年,北卡羅來納州最高法院裁定總監負責「所有與公立學校系統的直接監督和管理相關的事務」[19],同時依據憲法裁定教育委員會擁有「對州公立教育系統的最終監督與管理權」[13],並有權決定「委員會與總監之間關係的具體運作方式以及各自部門的內部運行機制」。[20]判決作出後,公共教育總監馬克·約翰遜取消了所有「雙重匯報」崗位,使相關員工僅對其一人負責。[13][21]現任總監莫·格林於2025年1月1日宣誓就職,成為首位擔任該職的非裔。[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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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公共教育總監是北卡羅來納州憲法中唯一專責公共教育事務的官員[1],任期不設上限。如該職位出現空缺,州長有權任命繼任者,直至下一次州議會選舉時通過普選產生新任總監。根據憲法第三章第八節,總監為州務委員會成員。[23]州教育委員會負責制定教育政策,公共教育總監擔任該委員會的秘書和首席行政官[24],但本身並非正式委員。[25][26]州憲法未明確劃分委員會與總監的行政職責[27],其具體職權由州法律規定。[26]根據普通法,總監可任命一名地方學區總監以作為教育委員會的八位顧問成員之一。[24]作為委員會秘書,總監負責管理其經費及對地方教育局的撥款[19],同時需向委員會通報公共教育情況、提出建議[28],並記錄會議紀要。[29]此外,總監還須在州議會常規會議召開前30天向州長報告全州教育狀況。[28]公共教育總監還是多個州級委員會的當然成員[30],其中包括法定教育內閣。[31]同時公共教育總監並在州長繼任順位中排第七。[32]
公共教育總監負責管理公共教育部[29],該部門下設三個科室,分別由三位助理總監領導,具體為教學與問責服務科、信息與技術服務科以及財務與人事服務科。[1]截至2025年6月,該部門共有1023名員工,均依《州人力資源法案》聘用。[33]而截至2022年10月,隸屬於該部門的內部審計師以及教育委員會事務與政策主任仍需同時向公共教育總監和教育委員會匯報。[34]與所有州務委員會成員一樣,總監的薪資由州議會設定且任期內不得降低。[35]截至2025年,公共教育總監年薪為168,384美元。[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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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教育總監列表
注釋
參考文獻
引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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