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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立特里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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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立特里亞憲法》厄立特里亞的最高法律,為國家的存在提供法律基礎,是法律權威的源泉。憲法規定了公民的權利與義務,並界定了政府的架構。儘管這部憲法已由立法機構通過,但尚未得到實施。[1][2]

概述

1993年5月19日,厄立特里亞臨時政府發布政府改組公告。公告宣布在四年過渡期內(如果可能應儘早),政府將起草並批准憲法、制定政黨法、制定新聞法,並舉行憲政政府選舉。[3]1994年3月,臨時政府成立了一個制憲委員會,負責起草一部既能應對經歷了30年內戰的民眾當下需求,又具備適應未來政治格局在穩定與繁榮條件下可能變化的靈活憲法。委員會成員走遍全國,並前往海外厄立特里亞僑民社區,他們召開了會議並向民眾講解各種憲法選項,同時還徵求了意見。[4]

1995年,一場全球性制憲研討會在厄立特里亞首都阿斯馬拉舉行。厄立特里亞代表與多位國際專家密切合作起草憲法,其中包括索馬里學者伊斯梅爾·阿里·伊斯梅爾和賽義德·謝赫·薩馬塔爾。次年,伊斯梅爾還協助在首都培訓政府高級官員。[5]

在經過27個月的努力後,最終版本的憲法於1997年提交至國民議會並獲得通過。[6]然而,該憲法尚未被全面實施。儘管該國在2002年已經通過了選舉法,但全國性選舉仍未舉行。[7][8]

根據憲法規定,厄立特里亞設立立法、行政與司法三個政府分支。憲法設想成立一個擁有150個席位的單院制立法機構國民議會,負責制定國內外政策、批准國家預算,並選舉總統。然而國民議會自2002年以來未曾召開會議,國家的立法與行政權力事實上由總統伊薩亞斯·阿費沃基一人掌握。[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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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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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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