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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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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學派(Die historische Rechtsschule,或die geschichtliche Schule der Rechtswissenschaft)是十九世紀初興起於德意志地區的一個法學流派。其產生背景是古典主義思潮對近代自然法和理性法思潮的反動,強調法本身所具有的歷史規定性。
這一學派由薩維尼創立。薩維尼主張,法的發展只能追溯到民族精神(Volksgeist)那裡。民族精神概念來自於黑格爾對其世界歷史的觀點的闡述。歷史法學派的基本主張是:法(Recht)並非由立法者隨意創製,而是作為民族意識中鮮活的信念——如同民族的語言、道德、風俗——被把握的。誠然,這種法信念也為立法者所頒布出來,但其發展和變化卻深深植根於歷史,是隨着時代的變幻而有機發展的。因此,民族在實踐中對法的不斷變化的需求就成為了這種法信念的承擔者。在這種發展不息的法體系中,法學家階層被賦予了出任民族法意識之代表的任務,他們負責對現行法進行學術加工,將之呈現出來,並對之加以適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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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派和日耳曼派
在歷史法學派中存在着羅馬派和日耳曼派的對立。羅馬派主張,已繼受的羅馬法與民族精神相一致。而日耳曼派雅各布·格林認為,早在繼受羅馬法之前,中世紀的德意志法便已經與德意志的民族精神相符合了。
歷史法學派對於19世紀的德意志法學有着根本性的影響。在薩維尼的追隨者中,普赫塔和溫特沙伊德沿着羅馬派的道路將潘德克頓法學或「概念法學」演繹至登峰造極,成為1896年德國民法典的精神基礎。而耶林則逐漸放棄了概念法學的路徑,開始關注法與社會現實的關係。而關於民族精神應以何種方式呈現並發展的爭論在法典化結束之後仍然繼續,甚至到了1910年代還在法學家之間存在重大的分歧。[2]
批評
馬克思說古斯塔夫·胡果是歷史法學派的「祖師爺(Altvater)」,然後批評胡果歪曲了康德理性批判的含義,不該用非理性的東西(即歷史)來為實證的東西(即現實)作辯解。[4]
參考資料
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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