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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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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英語:Convention on Early Notification of a Nuclear Accident),是1986年國際原子能機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奧地利維也納,於1986年10月27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 。[2][3]
背景
各締約國意識到若干國家正在進行核活動;注意到已經採取並正在採取全面措施確保核活動的高度安全,旨在方式發生核事故和如果發生則儘量減少其後果;希望進一步加強安全發展利用核能方面的國際合作;深信各國有必要今早提供有關核事故的情報,以便能夠使超越國界的輻射後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為此各締約國制訂本公約各條款。[4]
內容
公約[4]適用於發生涉及以下設施和活動,由此引起或可能引起放射性物質釋放,並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對另一國具有輻射安全重要影響的超越國界的國際性釋放事故:
- 不論在何處的任何核反應堆;
- 任何核燃料循環設施;
- 任何放射性廢物管理設施;
- 核燃料或放射性廢物的運輸和貯存;
- 用於農業、工業、醫學和有關科研目的的放射性同位素的生產、使用、貯存、處置和運輸;
- 用放射性同位素作為空間物體的動力源。
公約對核事故的通報和情報、國際原子能機構的職責、相關協商聯絡和援助、爭端的解決做了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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