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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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標準,簡稱雙標,是指評論時重視行為人身份勝過證據與道理。無正當理由地針對某一種相同程度的特定行為,因實施的人不同,而導致評價褒貶不一的現象。廣義上單指行為,狹義則考慮該行為的輕重性。例如允許某一群體或個人實施某一種行為,但禁止另外一群體或個人實施相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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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重標準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的偏見或歧視,違反了公正、平等的原則,而實行「雙重標準」的人通常不會承認這一點,甚至稱自己很公平。
對於某種事態因時代、環境、行為內容等內外部條件不同,而以兩個不同的標準處理時,也可能被指責為「雙重標準」。
能夠表達「雙重標準」意思的詞句如「選擇性執法」、「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等[1];勸誡避免「雙重標準」的詞句如「正人先正己」、「以身作則」等。
常見的雙標案例
實施雙重標準,首先要針對特定的人制定標準。例如古代中國針對女性制定了所謂「貞潔」、「順從」等標準,而這些標準並不適用於男性[2]。由於這個標準造成的影響直到今日仍未完全消除,因此針對同一種特定現象,對於男性、女性而言可能會有褒貶不一的評價[3]。
由於維護統治、地緣政治、意識形態和戰爭等因素,歷史上各國政府大多出現了一定程度上的雙重標準,包括但不限於:隱瞞迴避本國政府所造成的負面事件而宣揚誇大其他國家或上一任政府的負面事件,打壓本國境內的分離主義勢力和異見人士而支持其他國家的類似群體等。
比如:一戰期間,德意志帝國於1916年6月關押了主張反對帝國主義戰爭的羅莎·盧森堡和卡爾·李卜克內西等國內社會主義人士,但出於對俄羅斯戰爭實力影響的考慮,允許列寧等32人經德國領土回到俄羅斯。[5]:127-128
申命記雙重標準
猶太人經典《申命記》第二十三章19-20節記錄「你借給你兄弟的銀錢、食物,或是任何可以生利的東西,都不可取利。借給外族人,你倒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的兄弟,你就不可取利」。意思是對兄弟不能收取利息,而外族人可以。後世稱之為「申命記雙重標準」[6][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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