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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長
地位為直轄市的臺北市之行政首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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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市長為中華民國臺北市的最高行政首長,該職務起源於1920年,臺北州臺北市成立時置市尹一人,由官方派任,另設有市助役輔助市尹。1940年改稱市長,增添一名市助役。1945年日治時期結束,臺北市改制為省轄市,置市長一人,薦任或簡任,綜理全市行政[1]:33、34。1951年改為該市市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1]:71,1960年任期延長為四年。1967年臺北市升格為院轄市,市長改由總統派任。1994年院轄市改制為直轄市,市長復由市民選舉產生,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現任市長為中國國民黨籍的蔣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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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首長
1920年7月30日臺灣總督田健治郎以律令第三號發布〈臺灣州制〉,以律令第五號發布〈臺灣市制〉,於10月1日施行[1]:17[1]:20。設立臺北州,下轄臺北市[1]:17。市置市尹,綜理全市事務,對外代表市,無任期限制[1]:20、21。設有市助役、市會計役與市委員輔助市尹。另市尹為處理政務需要,經州知事之批准,得設置町委員,任期一年。1935年4月1日臺灣總督中川健藏以律令第三號發布〈臺灣市制〉,確立臺北市的法人地位。[1]:21
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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