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台灣道路交通標誌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台灣道路交通標誌
Remove ads

台灣的道路交通標誌係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1]第二章規定所設置。其設置由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為之,以達成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及促進交通安全的目的。其可以分為警告標誌、禁制標誌、指示標誌及輔助標誌四類。

Thumb
臺中市臺灣大道上的交通標誌,分別為禁18及遵20,表示慢車道車輛禁止左轉,而機慢車應以兩段式左轉。

而中華民國為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的簽署國[2][3],因此道路交通標誌很大程度上受到這兩個公約的影響,同時也借鑒了許多歐洲、美國(例如施工標誌採取道路交通管理標誌統一守則的菱形設計)和日本(例如機慢車兩段左轉標誌)使用的交通標誌。

惟實務上,台灣標誌的設計並未嚴格遵循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及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的規定,例如2024年制訂的行人優先區標誌即受到許多民間團體批評並未依照公約設計[4]。另外,由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7條授權主管機關視需要得設置各類告示牌,及指示標誌牌面標準欠缺明確規範,其規格、內容不一,導致各種不同的標誌設置在路上。[5][6]

Remove ads

歷史

Thumb
警37:當心電車,民國57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現已刪除。

台灣的道路交通標誌設置可追溯至日治時期,臺北州廳於明治38年在各樞要地點設置有左側通行之日漢文立牌。在許多交通繁忙路口,也有交通巡查手持菱形狀的左側通行立牌整理交通。至昭和時期,道路上之標示開始有以通電方式呈現者。[7]

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後,交通部於民國44年制定公路統一標誌、《公路統一標誌設置保護辦法》及《臺灣省公路行車標誌設置補充辦法》[8],並令各縣市遵照設置,但欠缺法律授權。民國57年1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制定,同年4月,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據此制定道路交通標誌令。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制定的同年10月,交通部會同內政部依照本條例的授權,以及基於4月份制定的道路交通標誌令,制定至今仍有效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並要求各縣市於民國58年3月底前將現有標誌全面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改設。[9]交通部在民國58年3月31日,如期將先前公布之公路統一標誌、《公路統一標誌設置保護辦法》、《臺灣省公路行車標誌設置補充辦法》及道路交通標誌令廢止。[10]民國58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簽署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路標和信號公約

民國78年12月15日,《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全文修正,其圖樣及種類為現行台灣道路交通標誌之基礎,此後均係基於此修正增減。

Remove ads

設計

Thumb
以反光材質製作之禁2標誌,表示10至15時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
Thumb
位於臺北市松江路具照明設備之標誌(禁18、遵20及指25.1),由左至右分別為禁18、遵20、指53、指25.1、遵22-1及禁17。

形狀

  • 警告標誌:正等邊三角形。
  • 禁制標誌:圓形、倒等邊三角形(讓路標誌)、八角形(停車再開標誌)、交岔型(鐵路平交道標誌)。
  • 指示標誌:方形、箭頭型(方向里程標誌)、梅花形(國道路線編號標誌)、盾形(省道路線編號標誌)。
  • 輔助標誌:方形、菱形(施工標誌)。

尺寸

警告標誌的標準尺寸為90公分,邊緣7公分;圓形禁制標誌標準尺寸直徑為65公分、八角形禁制標誌之對角線為70公分,三角形禁制標誌之邊長為90公分。

顏色

標誌、標線、號誌所用顏色,依臺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民國七十六年審定之劃一編號為準。除黑色、白色及螢光黃綠色外,其餘各種顏色標準規定如下:

  • 一、紅色:色樣第二五號
  • 二、藍色:色樣第四七號
  • 三、黃色:色樣第十八號
  • 四、綠色:色樣第六號
  • 五、橙色:色樣第六四號
  • 六、棕色:色樣第五一號
  • 七、磚紅色:色樣第二六號
  • 1.紅色:表示禁制或警告,用於禁制或一般警告標誌之邊線、斜線或底色及禁制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2.黃色:表示警告,用於安全方向導引標誌及警告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3.橙色:表示施工、養護或交通受阻之警告,用於施工標誌或其他輔助標誌之底色。

    4.藍色:表示遵行或公共服務設施之指示,用於省道路線編號標誌、遵行標誌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誌之底色或邊線及服務設施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5.綠色:表示地名、路線、方向及里程等之行車指示,用於一般行車指示標誌及行車指示性質告示牌之底色。

    6.棕色:表示觀光、文化設施之指示,用於觀光地區指示標誌、自行車路線指示標誌及自行車路線編號標誌之底色。

    7.螢光黃綠色:用於替代路線指引標誌之底色。

    8.螢光黃色:用於通學區起(終)點標誌之底色。

    9.黑色:用於標誌之圖案或文字。

    10.白色:用於標誌之底色、圖案或文字。

    Remove ads

    文字

    • 方向:橫寫者由左至右書寫,直寫者由上至下,由右至左書寫。
    • 語言:視需要加註英文,英文翻譯以標準地名譯寫準則及漢語拼音規定為之。而中英文並列時,中文置於英文之上。
    • 大小:英文大寫字母高度為中文字高度二分之一,小寫字母之高度為中文字高度八分之三。
    • 字體:中文字以國字方體為準,英文以Highway Gothic為準。

    第二節 警告標誌

    Remove ads

    第三節 禁制標誌

    遵行標誌

    禁止標誌

    Remove ads

    限制標誌

    第四節 指示標誌

    第五節 輔助標誌

    拒馬

    施工標誌

    附牌

    已刪除標誌

    以下列出曾經在法規內,但現行法規已刪除之標誌。

    民國57年制定,民國78年刪除之標誌

    [11][12]

    民國57年制定,民國96年刪除之標誌

    民國57年制定,民國97年刪除之標誌

    民國78年制定,民國96年刪除之標誌

    民國78年制定,民國101年刪除之標誌

    圖集

    警告標誌

    禁制標誌

    指示標誌

    輔助標誌

    參考資料

    Loading related searches...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