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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達黎加自由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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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達黎加自由邦(西班牙語:Estado Libre de Costa Rica)是哥斯達黎加在1838年從中美洲聯邦共和國脫離後使用的國名,直到1847年哥斯達黎加第一共和國成立為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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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哥斯達黎加本為中美洲聯邦共和國的一個邦,根據《哥斯達黎加國家基本法》規定,正式邦名為哥斯達黎加國。作為聯邦中的一員,哥斯達黎加在聯邦中起到積極作用,尊重聯邦法律並選舉其在聯邦一級的代表。但隨着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和薩爾瓦多之間的內戰爆發。哥斯達黎加之和平呼籲無人理會,因而哥斯達黎加自行頒布《阿普里亞法》,允許自己在憲法秩序恢復之前維持其自治。[2]
弗朗西斯科·莫拉桑於內戰中取勝後,儘管《阿普里亞法》仍生效,但哥斯達黎加為其在聯邦議會中議席而舉行選舉,選舉費利克斯·羅梅羅·門吉巴爾和胡安·迭戈·博尼利亞·納瓦為聯邦議會代表,而曼努埃爾·瑪麗亞·德·佩拉爾塔·伊·阿爾法羅和何塞·弗朗西斯科·佩拉爾塔任參議員。莫拉桑在1830年中美洲聯邦選舉中當選總統,而後中美洲最高法院要求哥斯達黎加廢除《阿普里亞法》,哥斯達黎加的州議會於1831年2月3日廢除了該法。[2]
但其後哥倫比亞吞併了屬哥斯達黎加的博卡斯德爾托羅省,而聯邦未能向哥斯達黎加提供援助時,各邦對聯邦熱情冷卻。最後,1838年5月30日,聯邦議會允許解散聯邦共和國,讓各邦「按照自己的意願組織起來」這從根本上結束了聯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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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政府行政機關之權力掌握於國家元首手中,國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腦,由普選選舉產生。大部分時間立法機會維持兩院制,參眾議院均由普選產生。司法機關名哥斯達黎加最高法院,各分支相互獨立。[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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