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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救助公約
1989年國際海事組織公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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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救助公約(英語: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是1989年國際海事組織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英國倫敦,於1996年7月14日生效,保存人是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2][3]
背景
各締約國認為有必要通過協議制訂有關救助作業的統一的國際規則;認識到及時有效的救助作業,對處於危險中的船舶和其他財產的安全以及對環境保護能起重大的作用;相信有必要確保處於危險中的船舶和其他財產進行救助作業的人員能得到足夠的鼓勵。各締約國為此制訂本公約各條款。[4]
內容
公約[4]第二章對救助人的義務及所有人和船長的義務(第8條)、沿海國的權利(第9條)、提供救助的義務(第10條)和合作(第11條)做了規定。
公約第三章對支付報酬的條件(第12條)、評定報酬的標準(第13條)、特別補償(第14條)等做了規定。
公約第四章對優先請求權(第21條)、提供擔保的義務(第22條)、先行支付款項(第23條)等做了規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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