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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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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會議,簡稱國安會,是中華民國總統決定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等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1][2][3],1951年設立、1993年法制化,直屬總統,會議主席為總統,另設秘書長為首長[4],下設國家安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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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1936年7月13日,中國國民黨第五屆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五屆二中全會)通過組織國防會議。1936年7月15日,國防會議成立,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委員長蔣中正兼任議長。
1952年,總統蔣中正發布總統令,成立國防會議,當時主要任務為策劃政治、經濟、心理、軍事之國家戰略及審議國防政策與國家總動員等事項。1966年,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4項授權總統「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政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1967年2月1日,總統令,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4項,裁撤國防會議,制定公布《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1967年2月16日,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成立,下設國家建設計畫委員會、戰地政務委員會、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國家總動員委員會、國家安全局、秘書處等機關。1967年3月31日,行政院經濟動員計劃委員會裁撤,歸併國家總動員委員會。1972年,為精簡組織,國家總動員委員會與戰地政務委員會裁撤,國家建設計畫委員會改為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
1991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1991年6月30日,國家建設研究委員會與科學發展指導委員會裁撤。
1993年12月30日,總統令公布《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國家安全會議完成法制化。
1994年7月28日修正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原設置國家安全會議之條文由第9條改列於第2條第5項。1997年修正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將原第2條第5項改列於同條第4項。
2003年6月25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之《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之大政方針之諮詢機關」,國家安全係指「國防、外交、兩岸關係及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第二條);並規定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主席(第三條),出席人員為副總統、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內政部部長、外交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參謀總長、國安會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第四條)。並規定,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由總統特任,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第六條);並有一到三位中將或簡任第十四職等的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會務(第七條),並有五到七位諮詢委員(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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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秘書長
國家安全會議的主席是總統,但首長是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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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 處長1人(中將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 副處長1人(中將、少將或簡任第十二職至十三職等)
- 組長3人(中將、少將或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 秘書4人(少將、上校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研究員5-7人(少將、上校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 副組長3人(少將或簡任第十一職等)(其中一人由簡任研究員兼任)
- 專門委員4人(少將、上校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副研究員5-7人(少將、上校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副處長1人(中將、少將或簡任第十二職至十三職等)
- 人事室主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會計室主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政風室主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 附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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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委員(現任4名)
參考文獻
註釋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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