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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黨

擁有政權的政黨・與在野黨相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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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黨(英語:Ruling party),又稱與黨,指在政府中獲得政權政黨,通常是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或地方行政長官所屬的政黨,或者是其他形式而掌握執政權的政黨。標準的議會民主政體下,執政黨是指實際控制立法行政權力的政黨,政治下的執政權力一般限於治理,不是能真正掌握建制的權力,因為單一政黨及其政治家無法代表絕對多數政治力量。民主政體的執政黨政治人物在擔任中央及地方政府重要職務時,擁有依法組織政府和制定政策的權力,同時執政黨負起政治責任,以維護執政權,否則會在下次選舉中成為在野黨甚至喪失政治活動地位。在政黨輪替中與執政黨相反的是在野黨(Opposition),即在立法行政機關中擁有席位,有政治地位的政黨;或反對黨,即廣義上反對執政黨的政黨。

總統制

總統制下以總統所屬的政黨作為執政黨,總統兼任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如美國墨西哥巴西阿根廷智利哥倫比亞菲律賓南韓。執政黨在議會未必是多數黨,或擁有佔多數的執政聯盟,擁有行政權力,屬行政主導。政治較為穩定,總統受到任期保障,除非犯下嚴重罪行,否則難以被趕下台,而民主政體下議會擁有彈劾總統的權力。

實行總統制的政府

實行總統制的政權,多集中在美洲非洲中亞,總統制以美國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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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總統制但總理為超級部長的政府

實行總統制但設最高領袖的政府

實行總統制的未被普遍承認的政府

半總統制

半總統制又稱雙首長制,民選的總統和受任命的總理共同行使行政權,然而各國實施半總統制的方式,會因當地法制不同而產生差異,以下是半總統制兩個較為常見的子制度:

總統議會制

總統擁有最高的行政權力,得免徵詢國會意見,逕行任免總理(多為同一政黨),再由總理組成內閣,所以總理又稱閣揆。在這樣的體制下,內閣同時對總統與國會承擔政治責任,但國會不得質詢總統,而總統亦不得對國會提案,須由內閣代表政府草擬議案,提請國會依法審議,或接受國會質詢。並且,總統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對內閣的指導權。國會如對內閣施政不滿意時,可提出不信任動議,但總統通常也有權解散國會。此種半總統制較總理總統制更接近總統制,二者差別在於總理總統制保留了國會對於內閣人事任命的同意權,而總統議會制則無。目前實行國家如下(有限承認國家斜體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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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理總統制

總統提名總理和內閣須諮詢國會、得到國會的同意或依慣例任命議會最大黨主席為總理,內閣與總統互不隸屬,當兩者分屬不同政黨時總統將喪失部份或全部權力。只有國會有權撤換總理和內閣,但總統有權解散國會。當兩者屬同個政黨,就會像總統優勢制一樣,總統擁有最高的行政權力,總理將失去部分或全部權力。實行政府如下:

內閣制

內閣制君主立憲制下政府需要經公民直接選舉國會議員,再由國會多數黨作為執政黨。現時行兩院制的政府多數會以下議院多數,作為執政基礎,政府亦需要獲下議院的多數才能繼續執政。若有一黨贏得國會下議院過半數席次並自行組閣,該黨即為執政黨,如英國日本;若無任一政黨席次過半,則各參與聯合政府的政黨皆為執政黨,如德國意大利;若數個政黨組成聯盟,贏得最多議席的政黨占據主導優勢,如馬來西亞

完整的議會共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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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的議會共和制度

具有禮儀/非執行君主的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君主掌握實權的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混合制

也因實行總統內閣制,總統由議會選出,但握有實際行政權力,如緬甸聯邦共和國南非共和國博茨瓦納共和國

混合制的總統、議會共和制度

君主獨裁

君主專制獨裁,政權為君主絕對掌控,如沙烏地阿拉伯阿曼。這些政權不會有政黨存在。

更多信息 歐洲, 亞洲 ...

共和獨裁

一黨獨大一黨執政下,只有一個具支配地位的合法執政黨,反對黨長期處於在野地位且無機會執政,有的不允許具競爭性的政黨存在,如俄羅斯白俄羅斯亞塞拜然土耳其敘利亞葉門埃及阿爾及利亞安哥拉新加坡土庫曼斯坦烏茲別克斯坦哈薩克斯坦辛巴威蘇丹厄利垂亞赤道幾內亞查德喀麥隆吉布地烏干達剛果民主共和國剛果共和國加彭多哥蒲隆地衣索比亞坦桑尼亞莫三比克盧安達等。

一黨專政

共產黨執政下,共產黨常常是唯一合法的執政黨,只不過有時也允許存在一些其他衛星黨參政議政。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古巴越南老撾

現存的一黨專政國家

更多信息 國家, 執政時間 ...

參見

備註

  1. 在法國,總統可以任命總理,但不能解僱總理,只有國會才能利用不信任權來解僱總理。總統也可以解散國會一次。
  2. 根據第19條修正案,斯里蘭卡總統只能在原來的總理遭到失去國會信任、辭職或死亡而空缺職位後才能任命新總理,並且不擁有隨意解解僱總理的權力。
  1. 阿富汗總統作為阿富汗的國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腦,阿富汗首席執行官只是作為政府首席部長,類似於美國國務卿的職務。
  2. 阿爾察赫總統作為阿爾察赫的國家元首兼任政府首腦,此前有阿爾察赫總理作為政府首腦的職務。2017年2月的公投英語Nagorno-Karabakh constitutional referendum, 2017後廢除阿爾察赫總理職務。[1][2]
  3. 大韓民國實行總統制,總統為國家元首,總理同時作為政府首腦,總統負責主持政府的對外工作,國會行使對總理的同意權,但總理向總統負責,總統領導內閣。參見韓國政治
  4.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實行政教合一總統最高領袖同時作為國家元首,總統作為政府首腦,負責主持伊朗政府的對外工作,最高領袖才是伊朗的最高領導人。參見伊朗政治
  5. 中華民國憲法》第55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即總統提名國家最高行政首長應經國會之同意,可知依照原始憲政設計,中華民國較偏向內閣制或雙軌制政體。惟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民國38年)在第二次國共內戰中戰敗,退守臺灣。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使憲法順利施行於臺灣地區,中華民國於1991年(民國80年)首次修憲,頒布《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後歷多次變革,於1997年(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後,修訂第3條第1項:「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刪除立法院對於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之人事同意權,並修正同條第2項:「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授予立法院對行政院的質詢權、提出不信任動議之權,及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否決權,確立兩院之間互相制衡之關係,也賦予總統對於立法院的被動解散權。至此,學界大多認為中華民國在實際上的制度較偏向總統議會制之民主共和政體。
  6. 最高領導人是總統兼國務委員會主席和國家安全會議主席
  7. 最高領導人是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兼中央軍委主席
  8. 最高領導人是朝鮮勞動黨總書記兼武裝力量最高司令官
  9. 最高領導人是越南共產黨總書記兼中央軍委書記
  10. 最高領導人是老撾人民革命黨總書記兼中央國防安全委員會主席
  11. 最高領導人是國家管理委員會主席兼總理
  12. 最高領導人是人民行動黨秘書長兼總理
  13. 最高領導人是古巴共產黨第一書記兼革命武裝力量總司令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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