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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查院
韓國政府監察機關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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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查院(韓語:감사원/監査院 Gamsawon */?)是大韓民國擁有監察國家公務人員與審計國家收支職能的國家機構,該機關之運作直接受總統督導[1][2]。
沿革
1948年大韓民國創立,韓國政府先後於7月17日、12月4日成立了用於監督國家公務員的監察委員會與審計國家收支的審計院,兩機關均由總統直屬。
1963年3月,韓國在《監查院法》出台後,於20日依據《大韓民國第三共和國憲法》,將原有的審計委員會與監察委員會合併成立監查院。
1972年,朴正熙通過「維新憲法」建立第四共和國,維新憲法不再賦予國會以審計權,使得監查院地位得到凸顯。至1980年第五共和國再次修憲後,該機關依舊被沿襲下來。雖然現行的韓國憲法已經重新賦予國會的審計權,但依舊保留有監查院這一審計、監察機關。
地位
監查院是根據憲法設立並賦予其權力的憲法機關[1]。
監查院是由國家元首直屬的中央行政機關[1]。
監查院是由國家元首直屬,但在其職責上具有獨立地位[3]。監查院在公職人員的任命、組織和預算編制上擁有一定的獨立性[3]。其工作人員不受國家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的限制,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監查院不受政府或其他機構的控制,能夠獨立行使監察權。
監查院院長的任命由總統任命,並經國會同意[4]。監查委員每屆任期四年[5],除被彈劾、觸犯刑法或因身體原因無法履行職責外,不能被免職[6]。禁止監查院的公職人員兼任其他職務、加入政黨、參與政治運動[7]。
監查院以監查院會議作成決策。監查院會議由監查院院長等七人組成[8],監查院會議決議需經監查委員討論並以過半數表決的方式通過[9]。
職能
監查院負責審查國家收支,審計國家、地方自治區、政府投資機構及法律授權其監督的其他實體,監察政府機構及其官員履行職責[1][2]、每年度需審計、覆核國家決算並向總統和國會報告結果[10]。
歷任院長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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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參考資料
外部鏈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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