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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頂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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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頂替制,又稱為頂班制、接班頂替,是指20世紀七八十年代在中國普遍實行的制度:作為一般職工的父母退休、退職後,可以由其子女辦理手續,頂替空下來的名額(編制),進入父母原工作單位上班。這種方式是當時中國的國有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招工的一種重要方式,是當時人盡皆知的社會現象[來源請求]。
出現和發展
在中國,最早提到子女頂替問題的書面文件出現在1953年1月26日中國國務院(時稱政務院)勞動部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1]當中。當時只適用於因公死亡或因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是一項勞動福利措施。而允許職工退休後招收其符合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是1956年1月14日中國勞動部發出的《關於年老體衰職工以其子女代替工作問題復輕工業部的函》[2]中首次提出的。當時子女頂替制還只是在輕工行業中實行的一項特殊招工政策,並未形成制度。
1956年中國國民經濟迅速發展,各行各業都大量增員,以至國營企業、事業單位招收的職工大大突破當年的勞動力發展計劃[3],為精簡人員,1957年9月中共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勞動就業和精簡機構問題的意見中,提出要採用子女頂替制[4]。到20世紀60年代初,中國遭遇嚴重的經濟困難,中央決定實行調整國民經濟的方針,大量精減城市職工,以減少商品糧供應。從1961年至1963年中,子女頂替製作為鼓勵城市中老、弱、殘職工退休的一種政策,全面實施,並逐漸作為一種就業制度確立、延續下來。後來下發的一系列文件把這一制度在1964年確立了下來。[5]
文化大革命中,這一制度的執行被廢止。隨着文革結束又被恢復。
20世紀70年代末,由於中國大批知識青年返城,城鎮就業形勢嚴峻,為了解決待業青年就業問題,子女頂替製得到大規模實施。[6]
此後,中國全國各地均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製定了這一制度的實施辦法。子女頂替制開始在中國各地各部門、各行各業的工人退休工作中廣泛實行。[7]同時,為解決文革遺留問題,規定「文化大革命」非正常死亡人員、戰備疏散復工復職人員和歷年冤假錯案平反人員,允許招收他們的一名子女參加工作。於是80年代初,子女頂替就業達到高峰。據統計,從1978年至1983年,五年內全國辦理退休、退職的職工共有1220萬人,其中子女頂替約900多萬人,占退休退職人數的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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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病和消失
20世紀80年代初,中國各地在執行這一制度的過程中,出現了許多問題:
- 自行規定幹部退休、退職時,也可招收其一名子女參加工作,擅自擴大頂替範圍[9];
- 出現大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紀律政策的情況,如虛報年齡、虛報疾病、更改戶口、買賣頂替名額等;
- 存在一些消極後果,如:
- 生產骨幹技術純熟的老工人提前退休,影響勞動生產率的提高;
- 有些提前退休的技術工人又因工作需要被工廠請回,補發20%的工資照舊工作,使在職職工編制進一步擴大;
- 有些退休工人被高薪聘到外地集體企業,其工資比在職職工高出很多,引起在職職工不滿。[10]
為此,中國官方進行了整頓[11],並在80年代中後期就業壓力減輕的形勢下,最終決定廢除這一制度[12]。隨着改革開放的不斷實施,勞動者的就業渠道也由過去依靠全民所有制單位安排就業轉化為國有、集體、個體及外資、合資企業多渠道擴大就業,就業觀念也發生了根本轉變,公平、競爭、擇優的就業規則深入人心,子女頂替制也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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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和影響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子女頂替制的普遍實施,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積極作用:
- 妥善安置了年老退休職工促進了勞動力更新,提高了工人素質,有利於提高勞動生產率;
- 在當時減輕了城市就業的巨大壓力,拓寬上山下鄉知青返城途徑,解決了文革的歷史遺留問題;
- 保持了社會的穩定,為改革開放的順利實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消極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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