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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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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自由指學術界進行學術活動的自由。更可仔細定義為「具專業資格的人士在他們勝任的範圍內探索、發現、發表及講授他所見的真理、除了鑒定真理的理性方法的管束之外,不受任何權力約束的自由」。[1] 在不同的文化背景、情形下,包含不同的意義。對於學術自由本身,雖然到現代已經有根本的共識,但在一些個別課題上也存在各種不同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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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自由是思想自由的另一個表現模式,一個普遍的定義是大學教職員及研究者以其專業和學識貢獻所長,在教學和研究時不受學院內外制度與勢力的箝制或干預,籍以保障學者可以探索各種領域的知識,及研究成果的中立性及可信性。而大學教師有發表、討論學術意見而免於被除職或降職恐懼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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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學術自由的概念開始於1810年的德國,時值柏林大學正式成立。[2] 當時柏林大學與眾不同,並非由教會所主持。學術自由成為一項法律權利,則始於1848年德國的《保羅教堂憲法》,規定「學術及其教學是自由的」。此 規定其後於1850年為《普魯士基本法》所採納,成為最早以成文法形式公佈的學術自由條款。由於當時德國正在引領着大學潮流,美國有大批學者遠赴德國求學,並隨之將學術自由的思想傳入美國大學學府,逐漸 形成為普世價值觀。
學術自由泛指三大範疇。講學自由:凡是透過研究方法所獲取的知識,可自由傳授。研究自由:凡是基礎性或應用性研究都應受法律保障。學習自由:無明文規定,依董保城教授看法,學習括入學、選課、上課及旁聽以及積極參與討論與表達意見等方面的自由。
曾擔任過多所大學校長的英國政治家理查德·博登·霍爾丹曾提出著名的霍爾丹原則,指出學術研究的經費分配要一分為二,不應該由政府完全操控。如果是由政府指定開展的研究活動,在經費上可以受政府監管。但如果是學者的常規研究,則只受到研究委員會的監管,而不被來自政府的壓力所干擾。換句話說政府無權從財政上干預許多基礎科學的研究,即使在政治家看來這些研究本身的實用價值很小。這一原則為學術界所廣泛推崇。
歐洲自公元五世紀起,知識文化活動便被集中至教會,古老的文學經典和教會的著作被收藏於各地隱修院供隱修士學習與抄寫。其後各教堂也開始設法在自己的主教座堂設立一個小規模的學校,教導知識與文字,目的在讓信徒能研讀聖經和教會傳統的書籍,以利擴大傳教。其後在查理大帝支持下,修道院學校開始在歐洲各地持續開辦,教會成為主要的知識傳播的教育機構,直到十一世紀,工業和商業的發展以及城市反對領主的鬥爭,迫切需要能讀會寫、具有各方面知識的大量人才,隱修院與修道院學校無法滿足這需求,而開始出現由商業公會或城市設立的學校、大學,之後這些學校在1158年得到神聖羅馬帝國皇帝腓特烈一世頒布敕令的保護,取得了一定的自由權利和特權,才使得教會不再掌握歐洲所有的教育機構。 由於於教會注重教義、信念、信條、等傳統。因此只要與之有衝突的往往被視為異端,捍衛教會獨真理為首要任務。在這前題下,學術自由自然受到打壓,許多羅馬與希臘時期文明遺產、文書等被視為異教的遺物而遭到破壞,使得歐洲在中世紀前期各類學術出現衰退現象,其後隨著天主教會大分裂,文藝復興的開始與印刷術的發展,教會權威開始受到挑戰,故羅馬教廷於1474年開始製作禁書目錄,1543年,羅馬教廷宣布不得印刷或出售任何未經教會許可的書籍,自此之後,每次頒布禁書目錄,就意味著要銷毀一批書籍,自1559年第1版至1948年最後1版,共發布32版。1966年被廢除為止,超過四千多書籍被禁,包含尼古拉·哥白尼著天體運行論、德尼·狄德羅為首編纂的百科全書等被現今定義為科學的基礎的書籍,更有如焦爾達諾·布魯諾、伽利略·伽利萊等人還在世時便直接受到教會的嚴重迫害。
學術自由指數

2020年,V-Dem研究所與"學者風險網絡"(Scholars at Risk)合作創建了全球首個學術自由指數。[3]該指數不僅提供自1900年起各國學術自由的回溯性評級,還進行年度更新。[4]指數依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定義,通過以下五個維度評估學術自由:[3]
- 研究與教學自由;
- 學術交流與傳播自由;
- 機構自治權;
- 校園完整性;
- 學術與文化表達自由;
截至2025年,全球學術自由整體水平自2013年起持續衰退。[5][6]研究指出的成因包括威權主義、政治極化,[7][8]以及民粹主義。[9]
世界上的學術自由
在美國內戰打破高等教育體系長期停滯的格局後,美國開始推行學術自由。各大學通過借鑑德國教育體系推動研究領域發展,約翰斯·霍普金斯大學成為首個採用該體系的機構。[10]
十九世紀末,斯坦福大學教授愛德華·羅斯因發表支持自由鑄銀運動的《誠實美元》(英語:Honest Dollars)文件,與大學創始人家族產生政治分歧。其針對鐵路行業的公開批評直接觸怒了依靠該行業發家的斯坦福家族。1900年,這位教授發表驅逐日本移民的政治言論導致被校方解聘,繼而引發七位教授聯袂辭職,使事件升級為全國性議題。此事直接促使美國大學教授協會(AAUP)成立,通過提供經濟與法律保障彌補教師合同漏洞。[11]
在美國,學術自由普遍採用由美國大學教授協會(AAUP)與美國學院和大學協會聯合制定的《1940年學術自由與終身教職原則聲明》的定義。[注 1]該原則明確規定"教師在課堂上討論其學科領域時應享有自由",同時允許機構基於宗教等其他目標限制學術自由,但須「在聘任時以書面形式明確說明」。[注 1]該原則還保障教師、學生及教育機構在不受不合理政治或政府干預的前提下追求知識的權利。[12]這些原則雖不具備法律約束力,但強調教授享有探索真理、傳授知識(面向學生、學界及公眾)的特權,且不應受政治或意識形態壓力束縛。[13]
該定義歷經1970年與1999年兩次修訂:1970年修訂宣布學術自由保護「不僅適用於全職試用期和終身教職教師,還涵蓋所有履行教學職責的人員(如兼職教師和助教)」;[14]1999年修訂則強調終身教職後評估應尊重學術自由與正當程序。
部分認證機構與美國高校(包括私立及宗教院校)以不同形式共同維護學術自由,具體標準因認證機構而異。[15]非認證機構的AAUP同樣與這些院校合作,但常在學術自由與終身教職保護標準方面與認證機構存在分歧。[16][17]AAUP會對經調查確認違反學術自由原則的高校進行公開譴責。據《大學言論守則》年度報告顯示,到2022年88%的四年制高校將限制學生言論自由,逆轉了持續15年的開放趨勢。個體權利與表達基金會(FIRE)數據顯示,486所院校中有426所至少存在一項限制學生言論的政策。[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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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自由的爭議既體現於可能影響整個地區大量學生的立法提案,也常見於學者發表不受歡迎觀點或傳播政治敏感信息的個案。這些個案常引發廣泛關注,持續考驗學術自由的邊界與支持度,其中若干案例更成為後續立法的基礎。
1929年密蘇里大學事件:實驗心理學教授馬克斯·弗里德里希·邁耶(Max Friedrich Meyer)與社會學助理教授哈蒙·O·德格拉夫(Harmon O. DeGraff)因指導學生奧瓦爾·霍巴特·莫勒(Orval Hobart Mowrer)分發關於性觀念、婚姻觀、離婚、婚外性行為及同居態度的問卷遭解僱。美國大學教授協會(AAUP)對此進行譴責,成為早期涉及終身教職學術自由的重要判例。[20][21][22]
2006年哈佛大學事件:時任校長勞倫斯·薩默斯(Lawrence Summers)在探討女性高端科研領域參與度不足時,提出應研究"先天性別差異"的可能性,引發輿論強烈反彈。部分批評者被指壓制學術自由,最終薩默斯在文理學院多名教授投不信任票後辭職。[23][24][25]
2009年紐約大學事件:新加坡學者Thio Li-ann因反同性戀言論引發爭議,被迫放棄紐約大學法學院教職,引發法學院內部關於學術自由的辯論。[26][27]
2009年加州大學聖塔芭芭拉分校事件:威廉·I·羅賓遜(William I. Robinson)因向學生發送將加沙局勢與納粹大屠殺對比的郵件,被控反猶太主義遭解僱,後在全球學術界的聲援下撤銷指控。[28][29]
2020年哈佛大學事件:法學院教授J·馬克·拉姆齊爾(J. Mark Ramseyer)關於日本帝國史及"慰安婦"的研究引發巨大爭議。哈佛大學聲明其觀點屬個人學術自由範疇,受制度保護。[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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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瑞典哥德堡大學民主多樣性研究計畫(V-Dem Institute)和德國萊比錫大學等機構合作編製的《學術自由指數報告》(Academic Freedom Index),中國大陸在全球學術自由評比中長期位列最低等級。[31][32]中國高校的學者通常會刻意避談那些可能會觸犯中國共產黨及中國政府的話題。[33][34] 嚴格的審查使得學術界自我審查頻頻,並往往通過轉移學術話題而避免身陷囹圄。[35]
據美聯社2020年12月公布的一份調查,在中共最高領導人習近平的指示下,當局對國內有關新冠病毒溯源問題的科研採取嚴格控制。報道稱,中國國務院的一項命令要求所有研究都必須經過其管理下的一個工作組批准,指示所有研究團隊不能對外提供疫情相關數據、生物樣本、病原體等,並警告未經許可發表文章的人將被追究責任。國際社會的科學家與中國研究人員的合作因此備受阻礙。有不願具名的中國疾控中心前官員表示,「這是出於政治考慮,因為海外人士可能可以找到和中國相牴觸的說法。」[36][37]
香港主權移交中國後,言論自由受到北京的不斷干涉並越來越受到限制。2015年,時任特首梁振英不顧多數香港大學師生的反對,以校監身份任命李國章出任港大校務委員會主席,引起強烈批評。[38]此舉被認為致使香港的大學學術自由從此走向下坡路。[39]2020年,北京在香港實施《國安法》後香港學術自由狀況不斷惡化。2020年7月28日,香港大學校委會召開會議,宣布推翻教務委員會早前建議,決定開除因「占中事件」而被判刑的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戴耀廷隨後表示:「這標誌香港學術自由的終結」。[40]根據香港民意研究所2021年5月發表一項調查,近6成受訪者認為《國安法》對學術自由的限制大,45%人認為大學管理層並無努力保障學術自由。[41]
- 2002年香港大學民意調查風波
- 2002年中大科大合併風波
- 2007年香港教院風波
- 2012年香港浸會大學民意調查風波
- 2015-2016年香港大學副校長任命事件
截至2025年,印度在全球國家排名中處於末位10%-20%區間。[42]
學術自由擁有者
有觀點認為,學者會否自由行使學術自由,往往受到爭取院校續約所限制。由於近年大專取消終身教席,改以大量合約教員及兼職教員任教,聘用條件及任職期限未有清晰界定,令教職員在行使學術自由有所顧忌[43]。
梁亦華(2010)認為,大專院校的學術自由往往取決於學校領導者的身份。內地的大學均設有黨委書記(最高可至副部長級)負責學校發展方向,其權力與校長有過之而無不及。香港部份大學校長擁有政協委員或其他政治身分,容易令市民質疑校方決策是否能保持「政治中立」[43]。
參見
- 大學自治
- 教授治校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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