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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同性婚姻

生理性別相同的中華民國公民所締結的婚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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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同性婚姻的相關議題與社會運動,經歷長期的爭取和推動,包括了祁家威解嚴前的請願和臺灣民主化後的釋憲聲請,以及90年代的同志運動多元性別平權奠定基礎[1]

臺灣婚姻規範的法源為中華民國民法》親屬編,當中沒有保障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法律地位。為了使同性婚姻法制化,臺灣同志團體自2012年起積極推動《多元成家立法草案》,並就現行《民法》條文不承認同性婚姻提請司法院大法官釋憲反對LGBT權益人士稱同性婚姻法制化會變動現行婚姻概念,反對用修改《民法》的方式保障相關權益,部分稱可另立專法來處理。支持同婚的民法派認為另立專法有隔離政策之嫌,對權益保障也易掛一漏萬,徒增立法困擾[2]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文大法官就釋憲聲請裁決現行《民法》未保障同性二人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已屬違憲,要求立法機關兩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以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成為亞洲首個通過同性婚姻的國家[3]

2018年11月24日,全國性公民投票,其第10[4]、12[5]案通過,同性婚姻會以修改民法以外的其他立法形式讓釋字第748號釋憲案得以實現。司法院聲明依此立法原則所審議完成之法律,仍屬法律位階,不得牴觸憲法,亦不得牴觸具有相當憲法位階效力之司法院解釋[6]

2019年2月20日,行政院根據釋憲案及公投結果,提出確保同性婚姻之法律草案,並以中性方式命名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次日(21日)行政院會議通過審議,規定年滿18歲的同性伴侶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準用民法規定可繼承財產與收養有血緣的子女,[7]同年5月17日《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5月22日經時任總統蔡英文公布,法案於同年5月24日正式生效[8],中華民國成為亞洲第1個、世界第27個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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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明清時期

閩俗男風盛行,兩個男子拜堂成親的風俗時有所聞,那時人們稱這種關係為「契兄弟[10]

日治時期

據《臺灣日日新報》,日治時期明治45年(1912年)時臺南廳安平街有位28歲生理女性蕭氏錦,外觀像男子,對於從事勞力工作也很在行。兄長徵詢後,找到一位也住安平的歐氏葉(21歲女性),明媒正娶地將之娶入門。婚後蕭氏錦改穿男裝,兩人形影不離[11][12]。這可能是臺灣第一對見報的同性婚姻。

原住民族傳統文化

口述歷史,大谷部落排灣族曾將男生跟男生同住一起,稱為 qaliqali;女生跟女生很親密的,稱為 drangidrangi。他們彼此住在同一個屋簷下,一起生活,而為部落中人所接受[13][14]

大事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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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釋憲案

由於伴侶盟等婚姻平權團體推動同性婚姻面臨了立法遊說難有進展的困境,在2014年8月改採司法訴訟的手段,號召同性伴侶向戶政事務所要求結婚登記,作為後續提起訴訟的依據。另一方面,過去就曾向法院提告的祁家威再次要求登記結婚確定敗訴。於是雙方合作,由伴侶盟提供義務律師團協助法律事宜,於2015年8月聲請釋憲。另外,由於北市府民政局轄下的戶政事務所收到了同性伴侶要求結婚登記之申請,民政局認為民法婚姻章的相關規定存有違憲疑義也聲請釋憲[97]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2月受理這兩件釋憲聲請,並併案處理,同年3月24日召開大法官會議對此案進行言詞辯論,於5月24日公布《第748號解釋》。解釋文表示《民法》未讓同性別成立有親密性和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平等權和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要求有關機構必須在2年內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逾期未依本解釋意旨完成者,同性二人可按《民法》婚姻章規定進行結婚登記。

開放同性伴侶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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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一對女同性戀伴侶的婚禮

2015年5月20日,高雄市政府受理戶政系統「同性伴侶」的身分註記,不過此註記不具《民法》婚姻的法律效力,註記也不會出現在戶籍謄本、身份證等書面文件上[98]臺北市在6月17日,臺中市政府於10月1日[99],皆開放受理。此後全部直轄市以及部分縣市已先後開放受理同性伴侶註記[20][100]。因縣市註記為行政措施並無法令依據,所以在實務上許多醫院仍然拒絕承認同性伴侶戶政註記的效力[101]

2017年在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後,行政院宣布將於同年7月以行政命令開放全國性的同性伴侶戶政註記,亦可跨縣市辦理登記(因尚有雲林縣澎湖縣花蓮縣臺東縣尚未表態願意同步實施[100])。在不涉及修法與第三人權益的事項,如勞動法令的家庭照顧、醫療法令的手術同意書與監所的探視,皆可比照適用[102][103]。另外,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在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前的過渡期間,「同性伴侶註記」的性質相當於「結婚登記」,得適用勞保條例等部分法令[104]

自2019年5月24日起,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辦理同性之結婚登記者,若之前已辦妥同性伴侶註記,該同性伴侶註記將自戶政系統刪除;但與未開放同性結婚之國家或地區之人士仍可辦理同性伴侶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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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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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第14案(民法保障同性婚姻)鄉鎮市區別得票率

台灣中央選舉委員會於2018年4月審查並接受下一代幸福聯盟的提案。中選會批准其兩個與同性婚姻有關的提案;一個是關於民法婚姻是否需僅限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第10案),另一個是主張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120]

2018年9月,婚姻平權公投推動小組宣布,將提交連署,提案要求立法機關修改《民法》,來保障同性伴侶結婚(第14案)。[121]

由於公投的第10[4]案、第12[5]案通過,因此限制了同性婚姻不會直接修改民法,而是以其他形式讓釋字第748號釋憲案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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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登記立法

由於公投第12案通過,依據《公投法》要求,行政院須最遲於2019年3月前提出對應法案[124]。2019年2月21日,行政院會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125]。3月15日,立法委員賴士葆沈智慧共同提案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逕付二讀[126]。而立法委員林岱樺所提案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則在5月3日逕付二讀[127],並連同前述兩版本於14日在立法院進行協商,然最終協商無果,只能待17日進行表決[128]

2019年5月17日立法院表決「同婚專法」,其中《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雙方當事人依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明定同性伴侶可「結婚登記」,立院113席立委,有66人贊成,27人反對,19人未出席或未表決,立法院長蘇嘉全為主席,因此未投票[129]。當日《748號解釋施行法》表決通過後,該施行法本文規定於同年5月24日生效[8]。2019年5月22日,總統蔡英文公布同婚專法,該施行法正式成為法律,於同年5月24日生效[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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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立法院院長蘇嘉全因主持議事,而未參與投票。
b.^ 對第四條的表決意見為反對,列在立法院公報紀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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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生效當天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統計,2019年5月24日立法生效當天,共有526對同性伴侶完成同婚登記,其中男性185對、女性341對。雙方均為中華民國國民有511對、中華民國國民與外籍人士有15對[132]

第一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是當日上午八時四十六秒,在台南市安南區戶政事務所辦理。首對國人與外籍同性伴侶結婚登記,則是當日上午八時五分三十七秒在新竹市東區辦理完成[132]

依據縣市別來觀察,同性婚姻登記首日以新北市的117對最多,台北市的95對次之,高雄市72對排名第三[132]

2019年

2019年同性婚姻的結婚對數為2939對,男性928對、女性2011對;離婚則有110對,男性50對、女性60對。

同期(5月-12月)全國結婚對數為9萬69對,同年全國結婚對數為13萬4524對,同性婚姻佔全國婚姻比例分別為3.26%和2.18%。

2020年

2020年結婚有2387對,包括男性674對 、女性1713對,比2019年減少552對。

2020年離婚則有371對,包括男性100對、女性271對,比2019年增加了261對。[133]

2024年

2024年全台灣共有3205對同性伴侶結婚,佔結婚總對數的2.6%,離婚共計926對,佔離婚總數的1.7%。

若按縣市別,則以連江縣佔結婚總對數2.9%最高,新竹縣2.8%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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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應

世代差異

由於性別平等教育推行與社會變遷等因素,臺灣民眾支持同性婚姻的比率攀升。根據中央研究院社會變遷調查,從1991年的11.4%,成長至2023年的62.9%,存有相當的世代差異[134]。青年世代通常比其他世代更加支持,並聚焦制度平等及人權。中、老年世代則傾向從傳統價值及傳宗接代的觀點來考量[135]

社會大眾

同性婚姻法制化的運動,與反制運動,在議題推展的過程中,呈現高強度動員的競爭[134]並在達成同性婚姻立法的過程中,涉足立法倡議與遊說、司法違憲審查和公投動員投票的相互角力,與制度上的相互折衝[97]

政黨/團體立場

支持

支持同性婚姻的政黨和團體有社會民主黨時代力量綠黨台灣基進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伴侶盟同光同志長老教會等。

反對

反對者主要來自台灣宗教團體愛護家庭大聯盟

無特定立場

國民黨民進黨內部意見不一,既有支持者,但亦存在反對的立場。

民意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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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 16個境外面談國家:越南、泰國、印尼、菲律賓、緬甸、印度、孟加拉、尼泊爾、巴基斯坦、不丹、斯里蘭卡、喀麥隆、塞內加爾、迦納、奈及利亞、甘比亞。[88]另外,與這些國家的國民結婚,若符合「結婚面談作業要點」所規定之特定條件,認定其婚姻真實性無虞者,可申請免與面談。[89]

參考文獻

相關連結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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