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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通貨整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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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通货整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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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貨幣整理及支付尾數計算法》(日語:小額通貨の整理及び支払金の端数計算に関する法律しょうがく つうか の せいり および しはらいきん の はすう けいさん に かんする ほうりつ Shōgaku tsūka no seiri oyobi shiharai-kin no hasū keisan ni kansuru hōritsu),通稱《小額通貨整理法》(日語:小額通貨整理法しょうがく つうか せいりほう Shōgaku tsūka seiri hō),是日本於1953年7月15日制定的旨在廢除小額輔幣、小額紙幣及小額日本銀行券的法律。

事实速览 小額通貨の整理及び支払金の端數計算に関する法律, 通稱 ...

根據本法律,1953年12月31日後,所有不滿1日圓的以錢、厘為單位的貨幣[1]以及面值1日圓的黃銅硬幣停止流通。江戶時代鑄造的且在法律上具有貨幣流通效力的寬永通寶等銅錢,亦因本法律生效而停止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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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本法基於當時物價形勢,因面值1日圓以下的貨幣在交易中幾乎不再使用而制定。根據該法,1953年12月31日後,面額1日圓以下(以錢、厘為單位的硬幣,含1日圓黃銅硬幣)的輔幣、臨時輔幣、政府紙幣及日本銀行券全面停止流通。

一日圓黃銅硬幣因當時金屬價格遠超面值,存在被熔毀的風險,故被納入廢止對象。自此,在1955年一日圓鋁幣發行前,日本最低面值貨幣僅為日本銀行券一日圓紙幣(當時正在印製的為二宮尊德肖像的「A」號紙幣)[2]

被廢止的小額貨幣兌換期限定為1954年1月4日至同年6月30日。若兌換輔幣總額產生不足1日圓的尾數,規定五十錢以上不足一圓的部分按一圓兌換。對於一般債務支付,若無特別約定,也適用同等尾數處理規則。

6月30日兌換期限截止後,未回收的小額紙幣餘額將從發行餘額中剔除,剔除金額計入政府財政收入。

江戶時代鑄造的寬永通寶及文久永寶雖在明治時代後仍具法定貨幣效力[3],但因此法失去流通效力,至此所有江戶時代貨幣均停止流通。

本法施行前夕唯一有效的政府紙幣為1948年發行的五十錢紙幣日語五十銭紙幣,故該法實質上使所有政府紙幣失效。

本法第10條規定政府及日本銀行「暫不發行」面額不滿1日圓的輔幣、紙幣和日本銀行券,且此後從未重啟發行。但立法時並未廢除《貨幣法》(規定有五厘至五十錢等貨幣的單位及重量),《臨時通貨法》中關於一錢至五十錢的臨時輔幣條款也得以保留。錢與厘作為貨幣輔助單位,繼續作為金額計算單位使用。

《小額通貨整理法》於1988年4月1日隨《通貨單位及貨幣發行等相關法律》(新《通貨法》)施行,與《貨幣法》《臨時通貨法》同步廢止。新《通貨法》僅保留錢、厘作為計算單位的定義,不再設1日圓以下貨幣單位。新《通貨法》雖未延續舊法禁止發行1日圓以下日本銀行券的規定,但因自施行起未新發行有面額一千日圓以下的紙幣,故面額1日圓以下的有效法定貨幣實際上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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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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