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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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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的一項與職工工傷保障有關的行政法規,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配套法規,於2003年4月16日國務院第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20日修訂,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
該條例規定中國大陸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繳納工傷保險費。[2]
類似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 1994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對工傷保險作了原則性規定。
- 199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發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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