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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託管地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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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勒斯坦託管地護照,是1925年到1948年巴勒斯坦託管地居民使用的旅行證件。1926年至1935年,其簽發數量大約有70000本。[1]
在1925年之前,巴勒斯坦公民權還不被法律承認,巴勒斯坦政府簽發英國護照給具有英國國籍人士,而其他人則被簽發兩種旅行證件:
- 緊急通行證。[2]
在1925年7月24日的樞密令中定義了巴勒斯坦公民身份並規定了其獲得方式。[4]移民至巴勒斯坦的土耳其公民在1925年8月的第一天都自動認定為巴勒斯坦公民,除非他們選擇拒絕。[4]許多其他階層的人都可以申請公民身份,這將由高級專員酌情批准。[4]在不久後一個允許高級專員簽發護照的巴勒斯坦公民的法令頒布。[5]
儘管1920年以來在英國政府中一直存在關於巴勒斯坦公民的性質的爭議,主要原因是土耳其被英國認定是敵國,直到1923年洛桑條約被批准。[6]
在1948年5月15日巴勒斯坦託管時期結束後巴勒斯坦託管地護照便失去效力。[7]
在第一次中東戰爭後,前巴勒斯坦託管地公民獲得以色列和約旦公民身份。但是,很大部分的巴勒斯坦人,尤其是在加沙地帶、敘利亞和黎巴嫩的難民營的巴勒斯坦人,至今仍未獲得任何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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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見
資源
- Palestine Nationality and the Mandate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1939)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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