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问题
时间线
聊天
视角

干預權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Remove ads

干預權是聲稱美國的州有權反對其認為聯邦政府違憲的行動。

概述

按照干預論,一州被認為有權在聯邦政府和本州人民間,通過行動來阻止聯邦政府強制(實施)該州認為違憲的舉措,進行干預。在1958年的庫伯訴亞倫案英語Cooper v. Aaron中,美國最高法院明確否定了干預權。美國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一直認為,宣布聯邦法律違憲的權力屬於聯邦司法機構,而不屬於各州。法院認定,被援引以阻礙聯邦法律執行的干預論是無效的憲法學說。[1]

干預論跟廢止論的提法很接近,廢止論認為各州有權廢止那些被認為不合憲的聯邦法律,並有權在各州邊界內阻止此類法律的執行。

儘管干預權和廢止權頗有相似,但仍有一些差異。廢止權是一州單獨的行動,而干預權被認為各州採取的聯合行動。[2]

廢止權是一個州將一項聯邦法律判定違憲的聲明,並伴隨有該法律無效且在該州不會執行。干預權也涉及一州將一項聯邦法律判定違憲,但干預權最初被構想為並不會導致該項聯邦法律在該州不會執行。相反,法律將仍舊被執行。因此,干預權可被視作比廢止權更溫和(的版本)。

一旦某項聯邦法律被某州視作違憲,那該州可以採取諸多種「干預」行動。這些行動包括跟其他州溝通這項違憲法律,嘗試獲得其他州的支持,向聯邦國會請願撤銷該項法律,向國會提交憲法修正案,或召開一次憲法會議。[3]

Remove ads

與廢止論的關係

干預論和廢止論經常被一同並提,並且很多同樣的準則可同時適用於這兩項理論。實踐上,"廢止"和"干預"這兩個術語經常被不加區分地使用。約翰·卡德威爾·卡爾霍恩指出這兩個術語可互換,表示:「被弗吉尼亞如此鄭重宣稱的干預權,無論其被如何表述,州權、否決權、廢止權,或其他稱呼——我認為這是我們制度的最基礎原則」。[4] 在1950年南方反對學校取消種族隔離運動當中,很多南方州嘗試以此稱呼的《干預法》來保護其施行種族隔離的學校,倘若《干預法》有效的話,將會起到廢止(聯邦法律)的效果。[5]

這些《干預法》不管是被貼上「干預法」還是「廢止法」的標籤,都受到法院的嚴厲打擊。

弗吉尼亞決議

总结
视角

干預權在由詹姆斯·麥迪遜所草擬的《弗吉尼亞決議案》中初次出現,他寫道:

本大會明確和強制性地宣布,考慮到聯邦政府諸權是由各州作為締約方的契約所產生;受到締結契約方式的明確意義和意圖的限制;由於聯邦政府諸權乃由契約所列舉諸權之授予,倘若(聯邦政府)故意、明顯和危險地行使該契約未授予的其他權力,則這些權力將不再有效。作為該契約締約方的各州,為維繫各州在其各自範圍內本留給各州的諸權限、諸權利和諸自由,有權利並有義務干預之,以阻止惡果蔓延

按此陳述,麥迪遜斷言各州「有連帶的義務來干預」,以制止因為一項來自聯邦政府「故意、明顯和危險的」的違憲舉動帶來的危害。麥迪遜並未特別說明這種干預權具體行動的法律程序性細節,也未澄清干預權將有怎樣的後果。《弗吉尼亞決議案》,與同時代的《肯塔基決議案》不同,並未斷言各州可判定一項聯邦法律無效。

因此《弗吉尼亞決議案》有時被認為比《肯塔基決議案》更溫和,而在《肯塔基決議案》中斷言一州可廢止違憲的聯邦法律。

沒有別州接受《肯塔基和弗吉尼亞決議案》。七州正式拒絕了肯塔基和弗吉尼亞州(的決議案)。[6] 其他三州通過各自決議表達了反對。[7]至少六州回應了這些決議,持有的立場是國會行動的合憲法性是聯邦法院的問題,而非各州議會。例如,佛蒙特州的決議表述:「佛蒙特州的州大議會高度反對弗吉尼亞州的大議會決議,因為該決議在性質上違憲,並且其舉動帶有危險趨勢。」並非各州議會有權決定由聯邦政府制定之法律是否合憲;此種權力唯獨由聯邦司法機關享有。[8]

1800年,弗吉尼亞議會發布了一份報告回應了(各州)對《弗吉尼亞決議案》的批評。麥迪遜撰寫了這份1800年的報告。麥迪遜承認了《弗吉尼亞決議案》的每一部分,並再次重申當其認為一項聯邦法律違憲時,各州有權干預。他解釋說,一州的干預行動與憲法的司法闡釋不同,沒有法律效應。但是,當各州干預並聲明一項聯邦法律違憲時,這些聲明則「是觀點的表達,並不伴隨其可能產生的任何效果,僅僅是提供反饋」。司法部門的表達,在另一方面,則具有強制性的立即效果。

麥迪遜解釋道,各州表達(對聯邦法律)的違憲目的在於組織對聯邦法律的反對,並爭取其他州的協作(以反對該項法律)。麥迪遜說各州可以採取不同種類的聯合行動來改變形勢,比如聯合要求國會撤銷該法律,指示各州參議員提交憲法修正案,或者提議召開憲法會議以修憲。[9]

在19世紀30年代的抗稅危機英語Nullification Crisis當中,麥迪遜進一步解釋了他草擬的《弗吉尼亞決議案》當中的干預論的概念。麥迪遜否認任何單個州有權最終決定一項聯邦立法是否合憲。麥迪遜寫到,「但是,從任何角度來看,聯邦(合眾國)法律的廢止都不可能像現在所主張的那樣,(其權力)合法地屬於作為憲法締約方之一的單個州;州不能公開宣布不再遵守憲法。」 一個更明顯的困難(矛盾)在於,(干預權)或許是更致命和無法想象的無政府狀態的入口。[10] 相反,麥迪遜設想的干預權將是「各州的一致和合作的干預,而不是一個州的干預權。」麥迪遜認為,干預將涉及一些州間的聯合行動,如修改憲法。[11]

19世紀干預權的嘗試

在19世紀,一些州以干涉權或廢止權威脅或試圖廢止聯邦法律。這些州經常援引《弗吉尼亞決議》並使用干預權的語言,甚至他們經常試圖和廢止(聯邦法律)來威脅。這些干預權嘗試無一被法律認可。

從1809年開始,最高法院對一系列案件中的各種干預權和廢止權的企圖作出裁決。[12]

南北戰爭結束了大部分干預權的企圖。

學校取消種族隔離

1950年代在聯邦法院在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判決種族隔離違背憲法後,一些南方州試圖干預。在南方各州的很多人民強烈反對布朗案判決。他們認為 布朗案決議是一項違憲判決,削減了各州的權利,並且各州有權阻止其判決在南方邊界內強制執行。詹姆斯·基爾帕特里克,Richmond News Leader的一位編輯,寫了一系列社論敦促「大眾抵抗」學校的取消種族隔離。基爾帕特里克重新提出了各州干預的觀點,將其作為抵制聯邦政府行動的憲法基礎。[13]

至少有十州通過干預或廢止意義上的法律,嘗試阻止在其學校的取消種族隔離。阿肯色州通過了幾項法律,以試圖阻止在其學校的取消種族隔離運動。聯邦最高法院,一致決議,各州政府無權廢止布朗案的判決。最高法院認為,「布朗」案判決及其實施既不能由州立法者、州行政人員或司法官員公開和直接宣布無效,也不能由他們通過巧妙或巧妙的迴避隔離計劃間接宣布無效。[14] 另外,Cooper v. Aaron案 直接認為,州試圖廢止聯邦法律是無效的。

一個相似的案件來自路易斯安納的干預法,最高法院維持了 聯邦地區法院的裁決,拒斥了干預權。聯邦地區法院的裁決 重述了干預權的理論,並發現在聯邦憲法中並未給干預論留有基礎。聯邦地區法院陳述:「結論非常清楚,干預權並非是一種憲法學說」。認真地看,干預權是對憲法權威的非法蔑視。否則,「這只不過是一場抗議,一個讓立法者釋放蒸汽以緩解緊張局勢的逃生閥。」無論是莊嚴的還是精神的,干預決議都沒有法律效力。[15]

1963年8月28日,馬丁·路德·金華盛頓特區林肯紀念堂前其著名的《我有一個夢想》的演說中有提及干預權和廢止權。

我有一個夢想,夢想有一天,阿拉巴馬能有所改觀,儘管(現在)種族主義分子橫行,儘管該州州長仍滿嘴充斥着干預權和廢止權的詞句,但有朝一日,那裡的黑人男孩和女孩將能夠與白人男孩和女孩情同骨肉,攜手並進。[16]

Remove ads

當代爭論

最近幾個州的立法機構提出了干預權和廢止權。一些議員認為,各州應該利用這些理論來宣布國會某些法案違憲,特別是包括2010年的患者保護與平價醫療法案。一些州的立法機構已經提出干預或廢除相關的法案。反對者回應說,干預論不是一個有效的憲法學說,且已經不可信。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Loading related searches...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Remove a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