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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立制
选举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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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立制(英語:parallel voting, superposition)又稱混合名額多數制、補充制(supplementary member system, SUP, SM),是單一選區兩票制選舉制度的一種,更接近於單一選區制。從選區選出的席位與政黨按得票比例得到的席位分開計算。這種制度有利於大黨,不利小黨和無黨籍人士;如果主要政黨長期以來實力相差不大,可以強化責任政治。[1]
席次分配
單一選區選出的部分,以在各選區得最高票的候選人當選,對大黨有利。比例代表部分,各政黨依得票比率分配議席。日本採用此選舉方法, 不同德國聯立制,是將每個單一選區的選舉結果和第二張票投政黨的結果分開計算。
假設某一次選舉會產生100名議員,其中60名為單一選區,另40名為比例代表席次。兩制結果會不同:
並立制下,政黨B以5%的政黨選票獲得8%的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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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用國家
日本於1996年起,在國會選舉採取並立制,在這個選舉制度下,參議院及眾議院均是直選產生。眾議院:六成議席由單一選區選出(參議院為複數選區),四成議席由分成十一個選區由比例代表制產生。容許雙重提名(dual candidacy,或稱「重複登記(提名)」)設定(參議院不能雙重提名),即候選人同時參選單一選區及名列政黨比例代表名單,一旦在單一選區獲勝,就從名單中剔除、順位遞補;若落選可依政黨得票分配席次「敗部復活」(未達10%落選者不得參與)。其公式以該單一選區落選者得票數除以該單一選區當選者得票數。政黨可將不同單一選區候選人在名單中排同一優先順位,以單一選區落選但惜敗率高者取得席次。盡管出現總席次的變動但還是維持基本的制度原則。
大韓民國於1988年起採用這種制度。253個議席由單一選區選出,47個議席由全國不分區比例代表制產生,2012年起允許雙重提名。[2]
中華民國自2008年立法委員選舉起亦採用這種制度。立法院議席減半後,73個議席由單一選區選出,34個議席由全國不分區比例代表制產生,另加6個留給原住民選出,不能雙重提名。由於容易造成立法院各政黨席次比例與實際得票率相差過大的現象,加上設有5%的得票門檻,例如2008年立法委員選舉,民進黨以約37%的選票獲得不到四分之一的席次,相反國民黨取得四分之三的席次。
義大利在2018年時的議會兩院有各37%的席位將由領先者當選(first-past-the-post)的機制產生,剩下63%的席位則採用比例代表制選出、加上最大餘額法分配(proportional largest remainder method),不過只有得票率超過3%的政黨、或是得票率超過10%的政黨聯盟可以參與席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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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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