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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性戀本位
认为异性恋是社会唯一规范的一种意识形态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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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性戀常規(英語:Heteronormativity),亦稱異性戀常規性、異性戀本位,指將異性戀視為常規的人類性意識。[1][2] 它預設性別二元論(亦即只有兩種清楚且對立的性別),並認為異性的性/婚姻關係才是最恰當的。
異性戀常規透過實踐與信念,將異性戀視為社會規範,從而創造並維繫一種以性傾向為基礎的社會階層。[3] 因此,異性戀常規的觀點要求性別、性、性別認同與性別角色彼此「一致」。
異性戀常規與異性戀主義、恐同有關聯,[1][4] 而異性戀常規對女同志、男同志與雙性戀者的影響則被描述為異性戀者或「直男/直女」的特權。[5]
詞源
麥可・華納(Michael Warner)於 1991 年普及了異性戀常規一詞,[6] 該文是酷兒理論最早的重要著作之一。此概念的根源可追溯至蓋兒·魯賓(Gayle Rubin)提出的「性/別制度」(sex/gender system),以及艾德麗安·里奇(Adrienne Rich)提出的強制異性戀與女同志存在(Compulsory Heterosexuality and Lesbian Existence)的概念。[7]
從一開始,異性戀常規的理論便包含對性別的批判性考察;華納指出:「每一個開始理解自身酷兒性的人,都以某種方式知道,她的污名化與性別密不可分。……成為酷兒……代表能夠在不同程度上質疑社會對於性別差異的普遍理解。」[6]
羅倫・柏蘭(Lauren Berlant)與華納在其經典論文〈公共性〉("Sex in Public")中進一步發展了這些觀點:
異性戀常規不僅是意識形態、偏見,或對男同性戀與女同性戀的恐懼;它被生產於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與安排之中:國族、國家與法律;商業;醫療;教育;以及敘事、浪漫與文化中那些受保護的空間的慣例與情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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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性戀霸權
在華語學界與社會運動的論述中,「異性戀霸權」(英語:Heterosexual Hegemony)一詞常被用來對應於英文文獻中的「異性戀常規」。該概念主要源自臺灣的教育學與教育社會學領域,主要受到安東尼奧·葛蘭西的文化霸權理論影響,用以強調異性戀如何透過制度化實踐被常規化與再生產。[9][10]臺灣、香港與中國大陸的研究者指出,學校課程、師生互動、家長期待與大眾媒體呈現等因素,都在自然化異性戀身分及關係作為預設的社會理念層面具有重要作用。[9][11]
雖然「異性戀霸權」與「異性戀常規」在華語世界的使用上通常無明顯差異、可交替使用,但臺灣性別教育學者游美惠認為,「異性戀霸權」一詞延續了「文化霸權」含有的概念,更強調教育與媒體在形塑異性戀規範中的影響力,藉此突顯性別平等教育的重要性。[9][10] 香港女性主義組織新婦女協進會則主張,異性戀常規是一種「參照」,而異性戀霸權則是建立於異性戀常規之上、使異性戀者獲得特權,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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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常規
「同性戀常規」(英語:Homonormativity)一詞可以指對同性戀的特權化,[13] 也可以指異性戀常規的理想與建構被同化進入LGBTQ文化與個人認同之中。[14] Catherine Connell 指出,同性常規「強調與異性戀文化規範的共同性,包括婚姻、單偶制、生育,以及生產力等」。[15][16] 此概念如今幾乎都以後者的意義使用,並在 2003 年由 Lisa Duggan 明確提出。[17]
然而,跨性別研究學者蘇珊·史翠克在〈Transgender History, Homonormativity, and Disciplinarity〉一文中指出,[18] 1990 年代的跨性別行動者也使用「同性戀常規」來指稱男同志/女同志的規範被強加在跨性別議題之上。[18][19] 當時跨性別者在愛滋防治體系中被排除,也常被排除於華盛頓特區的同志示威之外。[20]
同性常規後來也延伸至「跨性別常規」(英語:Transnormativity),即跨性別者被迫符合傳統、對立式的性別二元理解。[21] 此外,同性常規亦可用來描述對同性戀解放運動中激進政治的抹除,[15][22] 將其替換為較保守的目標(如婚姻平權、收養權),並將酷兒次文化商品化與主流化。[21][23]
根據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政治與國際關係講師 Penny Griffin 的說法,同性常規維護而非批判新自由主義,後者所推動的單偶制、生育與性別二元論等價值,根本上具有異性戀主義與種族主義性質。[24] 在此意義下,同性常規與全球資本主義體系的擴張與維繫密切相關。[25]
Duggan 主張,同性常規在 LGBT 社群內部創造了價值階層:越接近異性戀性別規範的人越被視為「值得獲得權利」;而階層底層(如雙性戀者、跨性別者、非二元性別者、非西方性別群體、間性人、酷兒有色人種、酷兒性工作者)則被視為妨礙同性常規者爭取權利的「阻礙」。[17][15][26]
例如,一項荷蘭研究發現,跨性別與其他非順性別的 LGBT 人士在社群中往往因不夠「正常」而遭到貶抑;同化成功者則在社會中變得不可見,並因不順從者而感到羞愧與恐懼。[27] 史翠克引用于爾根·哈伯瑪斯的公共領域理論指出,排除性別多元者於公共討論之外,等同將其排除於公民參與之外。[18]
參見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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