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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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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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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春(1965年5月),男,山東菏澤鄆城縣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人物。1984年7月參加工作,曾任中共北京市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中共中央組織部副部長[1],和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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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春,2024年

2024年6月21日,張建春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2]7月24日,全國政協十四屆常委會第八次會議決定撤銷其全國政協委員資格[3]。12月10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終止中共二十大代表資格,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4]。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逮捕[5]。2025年4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張建春涉嫌受賄一案由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檢察院向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6]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4年,被告人張建春利用擔任中央組織部幹部一局任免處正處級調研員、副處長、處長,幹部一局副巡視員、副局長,北京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常務副部長,中央組織部幹部一局局長,中央組織部部務委員兼幹部一局局長,中央組織部副部長,中央宣傳部副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業務承攬、工作安排、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506萬餘元。2025年9月16日,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張建春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0萬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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