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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參議院

德國聯邦國會上議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德国联邦参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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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參議院(德語:Der Deutsche Bundesrat;通稱「Bundesrat」,縮寫為BR,意為「聯邦委員會」[1])是德國憲政機關英語Constitutional institution之一,並與聯邦議院共同構成德國的聯邦英語Federalism in Germany立法部門。其議員非普選產生,而是由各政府任命的代表組成,各邦席次依人口在3至6席之間,總席次共69席。現今會址在柏林聯邦參議院大廈德語Bundesratsgebäude (Berlin)(原普魯士貴族院),並在波昂聯邦大廈德語Bundeshaus (Bonn)北翼設有分支辦公室。

事实速览 德國聯邦參議院 Deutscher Bundesrat, 種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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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柏林的聯邦參議院大廈,為普魯士貴族院舊址

德國聯邦參議院的地位類似其他國家的上議院,但從德國憲法學角度德語Staatsrecht (Deutschland),其同時參與立法部門及行政部門的事務,傳承了德意志帝國時代聯邦議會的傳統,為自成一格的政府機構。各邦政府依據《基本法》,通過聯邦參議院參與聯邦的立法、行政及歐盟事務;聯邦議院雖然具有立法上的優位,但聯邦參議院對於涉及邦層級的法案擁有否決權。聯邦參議院沒有選舉任期,是一個連續的國家權力機關,黨派比例隨着邦議會的選舉而變化;而聯邦議院是任期不連續的國家權力機關,每4年定期改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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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北德意志聯邦時期,設立了聯邦議會(Bundesrat;與今日德國聯邦參議院的通稱相同),作為讓聯邦各國代表能進行討論的議會。

而在1871年德意志帝國宣告成立後,它仍然以「聯邦議會」(Bundesrat)的形式運作,與擔當下議院功能的「帝國議會」(Reichstag)共同行使國會職權。

1919年過渡到魏瑪共和國後,聯邦議會(帝國參議院)的德語正式名稱改為「Reichsrat」,直譯為「帝國委員會」或「國家委員會」,由各邦國議會選出的代表組成,並繼續與國家議會(帝國議會)並行。

1933年納粹德國上台後,隔年1月30日頒布《重建帝國法英語Law on 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Reich》,廢除各邦國的議會,2月14日進一步頒布《廢除帝國參議院法英語Law on the Abolition of the Reichsrat》,將此一具有歷史傳承的機關廢除。

1949年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後,根據《基本法》恢復「聯邦參議院」(Bundesrat),直譯為「聯邦委員會」,沿用至今。其政治權力弱於德意志帝國時期的聯邦議會,但高於威瑪共和國時期的帝國參議院。

聯邦參議院成立時,由於德國處於國家分裂狀態,會址設於臨時首都波昂聯邦大廈德語Bundeshaus (Bonn),該建築群的北翼由聯邦參議院專用。兩德統一後,1994年聯邦議院通過有關德國聯邦機關遷回柏林的《柏林-波恩法案》,聯邦參議院不在適用範圍,之後在1996年才決議從波昂遷回柏林[2];但相對於聯邦議院完全遷回柏林,聯邦參議院將波昂作為第二會址。2000年夏季,聯邦參議院的會址遷至柏林的聯邦參議院大廈德語Bundesratsgebäude (Berlin),該建築為原普魯士貴族院大廈;同時,聯邦參議院在波昂聯邦大廈北翼保留使用空間,院內部分委員會必要時在波昂開會。

此外,瑞士的國會也稱為「聯邦議會」(Bundesversammlung),但區別在於德國的「聯邦議會」(聯邦參議院)同時行使立法及行政兩部門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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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每個州依其人口多寡,可分得3至6席。其中北萊茵-威斯特法倫邦巴伐利亞邦巴登-符騰堡邦下薩克森邦各有六席,黑森邦有五席,梅克倫堡-西波美拉尼亞邦薩爾蘭邦漢堡邦不萊梅邦各有三席,其餘七個邦各有四席。席位對應票數(參議員的產生基於州政府的執政黨或執政聯盟,如巴伐利亞邦的執政黨是基社盟,則六名參議員皆為基社盟),每個邦內部在表決時的意見必須統一。各邦政府可以指派的參議院代表人數不得超過其席位,這些代表通常會包括16個聯邦州的州長(Ministerpräsident)。

對於所有的法案,聯邦政府都必需先向聯邦參議院提出。這些法案分成兩種:

  • 要通過所有和邦相關的法案,都必需得到聯邦參議院同意。[3]
  • 對於所有其他法案,聯邦參議院有權以多數否決,但如果聯邦議院再以多數通過,法案依舊通過。相對的,如果聯邦參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否決,則聯邦議院也必需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才能讓法案通過。[4]

聯邦參議院議長由各州長輪流擔任,每年輪換一次,任期從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聯邦參議院議長在國內外禮儀上享有第三高地位,僅次於聯邦總統和聯邦議院議長。在聯邦總統因病或出國訪問期間,聯邦參議院議長代行聯邦總統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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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投票權

總投票權(不含席位):69

每個州至少擁有3個投票權,人口200萬以上為4個,人口600萬以上為5個,人口700萬以上為6個(《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第51條規定)。

聯邦參議院由各州政府的代表組成。雖然這不是法律要求,但每個州的總理或內閣部長通常都會出席。因此,沒有像聯邦議會那樣選舉議員,也沒有任期的概念。根據審議的法案,代表人數發生變化是正常的(例如,財務法案由財政部長出席,環境問題由環境部長出席),在聯邦議會裏並且沒有固定的成員人數。

全體會議中每個州有六個席位,但所有州的投票權均由一名代表行使。 《基本法》禁止單獨行使投票權。

主席由各州輪流擔任。此外,聯邦議長因死亡、事故等原因無法履行職務,或其職務在任期屆滿前終止時,應由聯邦參議院議長行使職權 。近年來,連續兩任聯邦總統霍斯特·克勒克里斯蒂安·武爾夫在任期中途辭職,時任聯邦議院主席延斯·伯恩森霍斯特·澤霍費爾被迫離職,直至選出新的聯邦總統。行使其權力。

聯邦政府不向各州的代表支付特許權使用費。議會活動的所有費用,包括柏林州秘書處的運作費用,均由各州承擔。

歷任議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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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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