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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憲法法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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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德語:Bundesverfassungsgericht,簡稱BVerfG)是根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特別設立的法院形式,該法院前身為1951年的西德憲法法院,1993年改制為聯邦憲法法院。
聯邦憲法法院既是司法體系中的最高司法機關,也是與聯邦總統、聯邦議院等機關平級且獨立自主的憲法機關,因而具有雙重地位和職能。為彰顯其對其他國家機關的獨立性,依照《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規定,憲法法院的位置並不在首都(兩德統一前的波恩或統一後的柏林)內,而是在離波恩有一段距離的卡爾斯魯爾[1]。
聯邦憲法法院由兩個審判庭共16位法官組成,其一方面負責監督憲法規範下的政治生活,並以《基本法》為準則進行法規範解釋,尤其注重保護公民的個人基本權利(《聯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就此而言,該法院作為德國憲法的守護者,被賦予了在社會變遷中維護憲法基本秩序的權力。另一方面,作為最高司法機關,聯邦憲法法院相對於所有其他法院具有特殊地位,因為其有權撤銷其他法院的判決。聯邦憲法法院作出的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基本法》第94條第4款)。在針對聯邦和州立法的規範審查程序中,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聯邦憲法法院法》第31條第2款)。
聯邦憲法法院有權監督其他法院做出的裁決,但其並不屬於常規的審級序列。聯邦憲法法院不進行業務上的專業審查,而是審查其他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符合《基本法》。如果得出結論認為存在違憲行為,則會撤銷該判決(視情況也包括原審判決),並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理(《聯邦憲法法院法》第95條第2款)。
聯邦憲法法院也可以撤銷各級行政機關的行為,或在發生行政不作為時判決其採取行動。該法院的裁判對於任何國家機關或其他主體而言都是不可上訴的。作為憲法機關,其周邊設有集會禁區,並由聯邦警察負責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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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背景

憲法審判制度(Verfassungsgerichtsbarkeit)在德國並非二戰後的產物。早在1495年的帝國樞密法院和1518年的帝國宮廷法院就已經開始裁決國家機構間的法律糾紛。
現代意義上的憲法審判制度起源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803年處理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受此啟發,1849年《保羅教堂憲法》第126條曾試圖賦予帝國法院廣泛的憲法管轄權,但該憲法未能實際生效。1850年成立的巴伐利亞州憲法法院是德國首個專門處理憲法問題的法院。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未設立憲法法院。1919年《魏瑪憲法》設立了德意志帝國國家法院,但其職權有限,僅限於裁決帝國與各州之間的爭端。
1924年起,法學界就法官是否有權審查法律違憲展開了激烈辯論。以卡爾·施密特為代表的多數派反對這一做法,他在1929年發表的《憲法的守護者》中主張,法官只應應用法律而非審查法律,這一職權應歸屬於帝國總統。然而,隨着希特勒上台對憲法秩序的破壞,1948至1949年,負責討論並起草《基本法》的專家會議在赫倫基姆湖開會時達成共識,在未來必須建立一個強有力的憲法法院。
1949年施行的《基本法》確立了聯邦憲法法院這一獨特的司法架構。與美國最高法院不同,其專門且僅限於處理憲法爭議,這借鑑了1920年的奧地利憲法法院模式。
法院於1951年正式運作,最初由兩個審判庭組成,每個法庭12名法官,分別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選出。此後12年間,法官人數逐步縮減,1963年減至每庭8人,這背後反映了各政黨(尤其是阿登納領導的聯盟黨)對政治主導權的博弈。1952年,法院在重新武裝案中遭遇首次危機,面臨當時的司法部長托馬斯·德勒的激烈抗議,法院最終暫緩裁決,直到阿登納通過修改憲法解決了爭議。
據統計,從1951年到1990年底,法院共裁決了7.6萬餘件憲法訴願案,成功率僅為2.25%。到2017年底,訴願總數增至22.4萬餘件,成功率維持在2.3%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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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和20日,德國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了對聯邦憲法法院制度的重大改革。
為了防止這些規則被普通多數輕易修改,原屬於《聯邦憲法法院法》的多項規定被提升到了《基本法》第93條和第94條中。此次憲法修正案於2024年12月28日正式生效,其內容包括明確憲法法院是獨立於其他所有憲法機關的聯邦最高法院;法官任期固定為12年(不得連任),且最高年齡不得超過68歲;為防止因黨派僵持導致法官席位長期空缺,如果某一選舉機構(如議院)未能在規定時間內選出繼任者,選舉權可移交給另一個選舉機構(如參議院);判決的法律約束力被直接寫入《基本法》第94條第4款。
通過將核心組織架構「憲法化」,德國政府旨在保護憲法法院免受潛在極端政治勢力的干擾,確保司法體系的穩定性。
法院職能
憲法法院的主要任務包括就政府單位間的爭端做出裁判,對法律進行審查,審理憲法訴訟以及確定政黨是否違憲。憲法法院的中心任務是進行司法審查,即對國家機關的行為進行審查、就政府單位間的爭端做出裁判、審查違憲行為;在這個意義上,它和美國最高法院是類似的。此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還有一些美國最高法院不具有的職權。它和美國等國的最高法院的主要區別在於它不是普通法院系統的一部分,而是一個獨立的司法機構。憲法法院的工作還包括對政黨的合憲性做出判決。如果對某個政黨的合憲性存在質疑,聯邦議院、聯邦參議院和聯邦政府有權向憲法法院申請取締政黨令,憲法法院隨即依照法律的標準審查該黨的綱領和黨員的行為[2]。
不論國籍,只要自然人認為自己的基本權利或者基本法中所規定的其他權利受到德國政府行政權力的侵害,均可向聯邦憲法法院起訴。在聯邦憲法法院成立以來的最初50年中,公民已經在3000餘起訴訟中勝訴,這一結果大大提高了憲法法院的威望。
人員組成
憲法法院的法官由德國聯邦參議院和德國聯邦議院推選產生。根據《德意志聯邦共和國基本法》(即德國的憲法),聯邦憲法法院共有法官16名,由聯邦議院和聯邦參議院分別經由三分之二的多數通過推選出8名。法官任期最長12年,不得連任。實際上,德國聯邦參議院經常把選任憲法法院法官的權力委派給由數名參議院議員組成的所謂「法官任命委員會」來行使;許多學者對這種做法持批評態度,認為這是違憲的。
註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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