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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

罪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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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一個罪名,最高可判處死刑八大罪之一。「投放危險物質」是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5條規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1]

案例

2002年9月14日,陳正平因生意矛盾,購買並將「毒鼠強」投放在白糖油酥等食品原料中,並放入對手陳宗武的店子內。次日晨,陳宗武麵食店使用摻有毒鼠強成分的食品原料製成燒餅麻團等早點出售,導致300餘人食用後中毒,其中42人死亡。陳正平被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2年10月14日上午被執行槍決[2]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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