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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對象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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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對象理論,或稱抽象客體理論(英語:Abstract Object Theory),屬於形上學分支,關於抽象客體。最初提出這個概念的哲學家(形而上學家)是愛德華·扎爾塔,在他1999年的論文中[1],這個理論被認為是數學哲學的一個擴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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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爾塔的著作《抽象客體:公理形而上學導論》(英語:Abstract Objects: An Introduction to Axiomatic Metaphysics,1983年)中,他描繪了抽象客體理論的框架。[2]
扎爾塔解釋說,有兩種論言:有些對象(我們身邊日常的、具體的那些,例如桌子和椅子)例示了性質,其他的(抽象客體,如數字、其他人所謂「不實存的對象」(像「圓的方形」、「金山」)等)東西僅僅給這些性質編了碼("encode" the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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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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