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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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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的一個部門,根據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於1949年9月設立。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國務院《關於設立、調整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即告結束。

事实速览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十八條的規定,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負責指導內務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並受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和總理周恩來的委託,指導與聯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人民監察委員會[1]

為進行工作,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可以對這些部門和部門所屬的下級機關頒發決議和命令,並審查其執行情況。

編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任命,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設主任一名(由副總理兼任)、副主任四名,委員四十八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一名。

組織結構

組成人員

以下主任、副主任、委員如無註明,均為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秘書長、副秘書長如無註明,均為1949年12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47名委員中,中共黨員有17名,其他均為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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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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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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