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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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又稱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是一部中華民國的特別法。立法歷經24年,在2016年7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The Act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Ill-gotten Properties by Political Parties and Their Affiliate Organization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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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類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部黨產目目 | |
立法院 | |
引稱 |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 |
簽署人 | 蔡英文 |
簽署日期 | 2016年8月10日 |
施行日期 | 2016年8月13日 |
立法歷史 | |
提交者 | 葉宜津等21人、黃偉哲等19人、鄭寶清等42人、鄭運鵬等16人、陳亭妃等20人、高志鵬等21人、賴瑞隆等18人、中國國民黨黨團、林俊憲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黨團 |
提交日期 | 2016年 |
相關委員會 | 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
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 | 2016年6月6日(院總1434) |
二讀 | 2016年7月25日 |
三讀 | 2016年7月25日 |
立法歷程 | |
修訂後文本 | |
狀態:已施行 |
歷史與背景
1999年,國民黨主席李登輝,為了信託與改革黨產,成立了「黨產處理小組」。2000年政黨輪替,連戰接任代主席後延續一次會議就無疾而終。[2]
2000年,台灣第一次政黨輪替,民進黨陳水扁當選總統,開始追查國民黨不當黨產[3]。
2002年9月,法務部研擬《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並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但在十月份時,因中央政府總預算遭國民黨大幅刪減,經協商後將此條例撤回[4]。
2003年,行政院院長游錫堃,要求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成立專案小組,專門處理政黨不當取得國有資產歸還事宜,隔年財政部成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處理不當黨產。
2004年12月,親民黨支持黨產處理條例,但不應以「不當黨產」為法案名稱,改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5]。
2008年,民進黨發動追討黨產公投[6],並主張「一階段領投票,公投票、立委選票一起領,一起投」,但此公投並未通過。
2008年,台灣第二次政黨輪替,國民黨重新拿回執政權,馬英九政府將民進黨政院版的《政黨法》草案從立法院撤回[7],行政院也去函撤回「黨產處理專案小組」。
2016年2月,民進黨首次在立法院成為絕對多數,並決定將此《政黨法》、《不當財產處理條例》列為優先法案[8]。不過只要法律草案明稱有涉及「黨產」,國民黨團都要求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2016年2月26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再次闖關,國民黨讓步,僅提議要交由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9]。
2016年7月25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在106人出席、70人贊成、33人反對,以及3人棄權下通過。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追討自1945年以後,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10]
主要內容
此條例的適用對象是「於1987年(中華民國七十六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之政黨。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為共有十個政黨適用,但只有民進黨和國民黨有逐年申報收支決算。[11]
此條例規定,自1945年8月15日日本二戰投降算起,政黨的財產如果不是來自於黨員繳的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衍生利息,則推定為「不當黨產」,並將凍結處分,政黨必須自行申報證明其屬有當,否則將依序歸還國有[12]。
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處理不當黨產相關事宜,包含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事項。委員會委員11至13人,由行政院長派聘,任期四年,並設有主委、副主委各1人;委員中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3分之1,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1;該委員會調查不當黨產,可以向有關機關調請卷宗及資料,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調取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且該會於必要時,得請各級政府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受調查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 罰則部分,若政黨逾期未申報,處50到250萬元罰鍰,超過10日未申報,可連續處罰,處罰達第5次則直接推定為不當,政黨若於申報前處分黨產,則罰該財產1至3倍罰鍰。
- 若該財產推定為不當黨產,政黨及附隨組織應於一定期間內返還國家或原所有人,若已移轉,則向其追討價金。
- 被推定為不當財產先凍結禁止移轉,政黨舉證後,經過委員會認定後才能解除禁止處分[13]。
- 若是委員會主動調查之不當黨產的處分,則需要經過聽證會程序。
清查對象
根據此條例,凡是於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嚴前成立,並於198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後依該法第六十五條但書備案的政黨都必須申報財產。須申報財產的政黨有10個,分別是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中國中青黨等政黨。[14][15][11]除去因政黨法而撤銷的政黨,須申報財產的政黨只剩3個,分別是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民主進步黨。
爭議
-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盈德認為,所謂「不當」黨產,即便有不當,也未必屬於不法,台灣有關財產權的各種法律仍然繼續適用,受移轉者必然訴諸民法主張善意保護原則對抗行政權之介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作為特別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推翻過去依法完成的交易,有其違憲疑慮[16]。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葉慶元認為本草案先以「不確定之標準」認定「不當黨產」,再將不確定是否為不當黨產之部分「一律推定為不當黨產」。草案將「政黨」定義為1987年7月15日(解嚴)前成立,此一定義將民進黨、時代力量等國內目前其他主要政黨均予排除,顯然僅針對國民黨而適用,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也違反大法官第585號及第633號解釋所揭櫫之「個案立法禁止原則」。[17]
- 立委顧立雄認為,草案規範救濟機制,在行政機關下設的獨立委員會所做的裁決、有處分、有救濟機制,事先認定須通過一個聽證程序,讓程序正義完備周延,這是作為法律人的堅持,他個人有信心這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不會有違憲之虞[18]。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
早在監察院聲請不當黨產條例違憲審查之釋憲案時,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多數決定不受理決議時,即生特定大法官護航問題。不受理決議,當時擬定「不同意見書」,但當時特定大法官決議不願公開不受理決議之不同意見書,只能附卷存參(後來才有公開之作法),未有讓民眾及公眾檢視多數意見何以擱置此重大憲政爭議之機會,容有偏頗之嫌。
- 司法院大法官於言詞辯論時,刻意營造釋憲聲請人即承審法官被動須迴避之窘境。
- 抗多數決之性格消失,顯有淪為特定立場權力者為政治鬥爭之工具之嫌。
- 臺大公共事務論壇:[25]
- 曾或親友曾參與本條例立法之大法官,並未迴避,顯然違反程序正當。
- 大法官邀請之鑑定人董保城之鑑定意見,解釋中未說明採納與否之理由,也未就轉型正義提出論述,可見該號解釋,理由不備。
備註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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