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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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又稱為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是一部中華民國的特別法。立法歷經24年,在2016年7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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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The Act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Ill-gotten Properties by Political Parties and Their Affiliate Organizations
行政類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部黨產目目
立法院
引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
簽署人蔡英文
簽署日期2016年8月10日
施行日期2016年8月13日
立法歷史
提交者葉宜津等21人、黃偉哲等19人、鄭寶清等42人、鄭運鵬等16人、陳亭妃等20人、高志鵬等21人、賴瑞隆等18人、中國國民黨黨團、林俊憲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親民黨黨團
提交日期2016年
相關委員會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
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2016年6月6日(院總1434
二讀2016年7月25日
三讀2016年7月25日
立法歷程
修訂後文本
狀態:已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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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與背景

李登輝時期

1999年,國民黨主席李登輝,為了信託與改革黨產,成立了「黨產處理小組」。2000年政黨輪替,連戰接任代主席後延續一次會議就無疾而終。[2]

陳水扁時期

2000年,台灣第一次政黨輪替,民進黨陳水扁當選總統,開始追查國民黨不當黨產[3]

2002年9月,法務部研擬《政黨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草案,並經行政院送立法院審議,但在十月份時,因中央政府總預算遭國民黨大幅刪減,經協商後將此條例撤回[4]

2003年,行政院院長游錫堃,要求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成立專案小組,專門處理政黨不當取得國有資產歸還事宜,隔年財政部成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黨產處理專案小組,處理不當黨產。

2004年12月,親民黨支持黨產處理條例,但不應以「不當黨產」為法案名稱,改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取得財產清查及處理條例草案》[5]

2008年,民進黨發動追討黨產公投[6],並主張「一階段領投票,公投票、立委選票一起領,一起投」,但此公投並未通過。

馬英九時期

2008年,台灣第二次政黨輪替,國民黨重新拿回執政權,馬英九政府將民進黨政院版的《政黨法》草案從立法院撤回[7]行政院也去函撤回「黨產處理專案小組」。

2016年2月,民進黨首次在立法院成為絕對多數,並決定將此《政黨法》、《不當財產處理條例》列為優先法案[8]。不過只要法律草案明稱有涉及「黨產」,國民黨團都要求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2016年2月26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再次闖關,國民黨讓步,僅提議要交由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9]

蔡英文時期

2016年7月25日,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在106人出席、70人贊成、33人反對,以及3人棄權下通過。行政院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追討自1945年以後,政黨不當取得之財產。[10]

主要內容

此條例的適用對象是「於1987年(中華民國七十六年)7月15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之政黨。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為共有十個政黨適用,但只有民進黨國民黨有逐年申報收支決算。[11]

此條例規定,自1945年8月15日日本二戰投降算起,政黨的財產如果不是來自於黨員繳的黨費政治獻金政黨補助金及衍生利息,則推定為「不當黨產」,並將凍結處分,政黨必須自行申報證明其屬有當,否則將依序歸還國有[12]

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處理不當黨產相關事宜,包含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事項。委員會委員11至13人,由行政院長派聘,任期四年,並設有主委、副主委各1人;委員中具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3分之1,單一性別之人數不得少於3分之1;該委員會調查不當黨產,可以向有關機關調請卷宗及資料,亦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調取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且該會於必要時,得請各級政府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受調查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調查。

  • 罰則部分,若政黨逾期未申報,處50到250萬元罰鍰,超過10日未申報,可連續處罰,處罰達第5次則直接推定為不當,政黨若於申報前處分黨產,則罰該財產1至3倍罰鍰。
  • 若該財產推定為不當黨產,政黨及附隨組織應於一定期間內返還國家或原所有人,若已移轉,則向其追討價金。
  • 被推定為不當財產先凍結禁止移轉,政黨舉證後,經過委員會認定後才能解除禁止處分[13]
  • 若是委員會主動調查之不當黨產的處分,則需要經過聽證會程序。

清查對象

根據此條例,凡是於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嚴前成立,並於198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後依該法第六十五條但書備案的政黨都必須申報財產。須申報財產的政黨有10個,分別是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中國民主社會黨中國新社會黨中國中和黨民主進步黨青年中國黨中國民主青年黨民主行動黨中國中青黨等政黨。[14][15][11]除去因政黨法而撤銷的政黨,須申報財產的政黨只剩3個,分別是中國國民黨中國青年黨民主進步黨

更多信息 編號, 政黨名稱 ...
編號 政黨名稱 成立日期
1 中國國民黨 1894年11月24日 [註 1]
2 中國青年黨 1923年12月2日
3 中國民主社會黨 1932年4月16日 [註 2]
9 中國新社會黨 1947年11月12日
11 中國中和黨 1894年4月5日
16 民主進步黨 1986年9月28日
19 青年中國黨 1923年12月2日
21 中國民主青年黨 1953年3月21日
31 民主行動黨 1981年3月1日
37 中國中青黨 1923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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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違憲疑慮

  • 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吳盈德認為,所謂「不當」黨產,即便有不當,也未必屬於不法,台灣有關財產權的各種法律仍然繼續適用,受移轉者必然訴諸民法主張善意保護原則對抗行政權之介入,「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作為特別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推翻過去依法完成的交易,有其違憲疑慮[16]
  • 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葉慶元認為本草案先以「不確定之標準」認定「不當黨產」,再將不確定是否為不當黨產之部分「一律推定為不當黨產」。草案將「政黨」定義為1987年7月15日(解嚴)前成立,此一定義將民進黨、時代力量等國內目前其他主要政黨均予排除,顯然僅針對國民黨而適用,違反憲法之「平等原則」,也違反大法官第585號及第633號解釋所揭櫫之「個案立法禁止原則」。[17]
  • 立委顧立雄認為,草案規範救濟機制,在行政機關下設的獨立委員會所做的裁決、有處分、有救濟機制,事先認定須通過一個聽證程序,讓程序正義完備周延,這是作為法律人的堅持,他個人有信心這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不會有違憲之虞[18]
  • 立委李俊俋反批國民黨的主張才是違憲,李俊俋表示: 國民黨團還要求主管機關不能放在行政院下,但黨產調查規範都是行政行為,不放在行政院下要放在哪?而國民黨團要求放在監察院,但監院的職責是公務機關的彈劾、審計,國民黨又不是公務機關,放在監察院才是「違憲」。[19]
  •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則反問國民黨,「國民黨過去怎麼踐踏《憲法》的?白色恐怖時這部《憲法》在哪裡?」,「二二八被槍斃的、白色恐怖被關到綠島去的人,那部《憲法》的保障在哪裡?」批評「現在為了護黨產,《憲法》回來了!」[20]

釋憲結果

2020年8月28日,司法院作出司法院釋字第793號解釋,宣佈「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全部合憲。[21]

釋憲後眾多專家學者意見

早在監察院聲請不當黨產條例違憲審查之釋憲案時,當時司法院大法官多數決定不受理決議時,即生特定大法官護航問題。不受理決議,當時擬定「不同意見書」,但當時特定大法官決議不願公開不受理決議之不同意見書,只能附卷存參(後來才有公開之作法),未有讓民眾及公眾檢視多數意見何以擱置此重大憲政爭議之機會,容有偏頗之嫌。

  • 李念祖(學者、律師)指出,釋字793本解釋,至少容有二疑義:[23][24]
  1. 司法院大法官於言詞辯論時,刻意營造釋憲聲請人即承審法官被動須迴避之窘境。
  2. 抗多數決之性格消失,顯有淪為特定立場權力者為政治鬥爭之工具之嫌。
  • 臺大公共事務論壇:[25]
  1. 曾或親友曾參與本條例立法之大法官,並未迴避,顯然違反程序正當。
  2. 大法官邀請之鑑定人董保城之鑑定意見,解釋中未說明採納與否之理由,也未就轉型正義提出論述,可見該號解釋,理由不備。

備註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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