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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墨西哥州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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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在新墨西哥州經過新墨西哥州最高法院在年12月19日的裁決成為全州法律。在此之前,33個縣中共有8個可以或計劃為同性伴侶頒髮結婚證。這8個縣覆蓋全州58%的人口。新墨西哥州法律並沒有明確允許或禁止同性婚姻,它是唯一缺乏州法規或憲法規定來明確解決同性婚姻問題的州份。[1]

同性婚姻可執行
接受同性婚姻
不接受同性婚姻(條紋:混合管轄權)
*美國原住民的部落司法轄區,關於同性婚姻各有自己的法令規範。

根據法庭裁決 (伯納利歐縣,格蘭特縣,洛斯阿拉莫斯縣,聖菲縣和陶斯縣)
工作人員自行決定 (唐娜安娜縣, 聖米格爾縣和巴倫西亞縣)
曾經簽發過 (桑多瓦爾縣)
沒有發出證書或收到法院的指示(所有其他)
桑多瓦爾縣在2004年曾經允許一小部分同性伴侶登記結婚。[2]這種做法在同一天新墨西哥州總檢察長提起訴訟後被叫停。[3]
2013年8月21日,唐娜安娜縣的工作人員開始主動給同性伴侶頒髮結婚證書。此後,三個地區法官先後裁決同性伴侶可以登記結婚,依次是聖菲縣,伯納利歐縣和陶斯縣,[4][5]9月,第四個法官同樣裁決格蘭特縣也可登記。[6]在洛斯阿拉莫斯縣作出類似裁決,但被質疑。9月4日維持原判後開始頒髮結婚證書。[7][8][9]同時,聖米格爾縣和巴倫西亞縣的工作人員也開始允許同性婚姻登記。[10]
2013年8月29日,新墨西哥州各縣投票一致要求州最高法院對同性婚姻的合法性作出裁決。10月23日最高法院舉行了聽證會。2013年12月19日,該法院一致決定同性婚姻合法,使得新墨西哥州成為美國第17個同性婚姻合法的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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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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