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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
聯合國道路和汽車運輸會議制定的公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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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公約》,俗稱《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為了與1968年的維也納公約相區分),是一項旨在於建立統一的道路交通規則來促進國際道路交通發展和安全的國際條約。該公約規定了上路車輛在機械和安全設備方面的最低標準,並且對車輛來源國的識別標記做出了規定。本公約由1949年8月23日至9月19日在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道路和汽車運輸會議所制定,並開放供各國簽署。除了本公約,這次會議也制定了《道路標誌和信號議定書》。本公約生效於1952年3月26日。[2][3]
1950年9月16日,在日內瓦又制定了一項補充本公約和《道路標誌和信號議定書》的歐洲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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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約方
公約已獲得 101 個國家的批准,生效後取代了若干締約方之前簽訂的道路交通公約。
若干締約方在1968年簽訂了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在這些締約方之間,維也納公約將取代本公約。
跨境車輛

該公約為駕車者帶來的一項主要福利是:締約方有義務承認來自其他締約方車輛的合法性,但在註冊國家/地區以外駕駛時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 車輛必須至少在尾部展示其登記號碼(車牌號)。登記號碼必須由「數字」或「數字和字母」組成,必須以大寫拉丁字母和阿拉伯數字顯示。在顯示該號碼的基礎上,可以額外顯示用其他字母表示的登記號碼。登記號碼不能只有字母;根據附件3第1段的當前措辭,國際交通不允許車輛登記號碼僅包含字母。該要求於 2016年提出修訂。[4]
- 必須在車輛尾部顯示登記國的國別標誌。該標誌必須與牌照分開放置。它可能「不會」被併入車輛牌照(例如歐盟格式的牌照)。
- 標誌的物理要求在《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附件 4 中定義,其中規定字母應為白底黑字,呈長軸水平的橢圓形。
- 車輛必須滿足註冊國家/地區合法道路使用的所有技術要求。 車輛行駛所在的簽署國的任何相互衝突的技術要求(例如,右舵駕駛或左舵駕駛)均不適用。
- 司機必須攜帶車輛登記證,如果車輛未登記在車主名下(例如 租用汽車),則需提供司機有權擁有車輛的證明 .

在某些締約方之間,展示本公約中所規定的國別標誌的要求(例如:本公約要求與車輛登記號碼分開展示)可被豁免——例如在歐洲經濟區國家之間可使用歐盟標準的車牌(國別標誌與車牌號合為一體)[5],又或者在美國和加拿大之間(表示註冊地的文字通常模印或噴塗在車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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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駕駛執照
《日內瓦道路交通公約》是授予國際駕駛執照的三個公約之一,另外兩個是 1926年巴黎國際汽車交通公約和1968年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如果兩個締約方同時簽訂了不止一個公約,則在它們之間將適用最新的那個公約。
公約對駕駛許可證和國際駕駛許可證的描述位於附件9和附件10,規定國際駕駛執照自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有效。
- 車輛的「最大獲批准重量」是指車輛準備上路時的車輛重量,加上其最大載重。
- 「最大載重」是指車輛登記地主管當局宣布允許的載重量。
- 「輕型拖車」是指最大獲批准重量不超過750千克(1650磅)的拖車。
另見
參考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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