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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蘇基本條約

1925年苏联日本双边条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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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日基本條約(日語:日ソ基本条約,俄語:Пекинский договор 1925 года)是1925年蘇聯日本之間簽署的雙邊條約[1],多數國家稱為蘇日基本條約。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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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922年10月25日,日本被迫從遠東的蘇聯領土撤軍,但仍占據北緯50度以北的北庫頁島

蘇日兩國在1924年5月15日在北京舉行44輪談判。日本同意外交承認蘇聯,從北庫頁島撤軍,不再要求蘇方對廟街事件公開道歉與賠償損失;蘇聯同意承認樸茨茅斯條約,承認1907年俄日漁業條約(Fishery Convention),允許日本在北庫頁島開採石油、煤礦、森林採伐。

1925年1月20日蘇聯駐中華民國大使列夫·米哈伊洛維奇·加拉罕日本駐華公使芳澤謙吉簽署該條約。1925年2月26日在北京互換批准書。

1925年12月14日,根據《蘇日基本條約》附屬議定書(乙)規定,蘇日兩國在莫斯科簽署關於北庫頁島石油開採權利租讓合同與煤炭開採權利租讓合同。財產使用費每年繳納4%,合同期限45年。1926年6月日方由三菱三井日本石油大倉久原等聯合組建北樺太石油會社日語北樺太石油,1929年度產油17.5萬噸,占日本石油產量75%。1926年8月日方由三菱、三井、大倉、岡野等聯合組建北樺太礦業會社,1929年度產煤炭13萬噸。隨着第二次大戰蘇、日戰爭形勢的劇變,1944年3月30日,蘇日兩國在莫斯科簽署解除日本在北庫頁島開採石油煤炭的利權協議書,蘇方賠償500萬盧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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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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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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