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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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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是指某人參與至少已有一人存在的商業形式。普通合伙人有責任對公司的經營行為負責任。[1]普通合伙人有權管理、決定合夥事務,負責帶領團隊運營,對合夥債務負無限責任;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資者,但不負責具體經營,[2][3]對合夥債務並不負無限責任,即最多只會虧蝕已投資在該公司的資金。在金融風險投資領域,普通合伙人(簡稱GP)與有限合伙人(簡稱LP)形成資金鍊上下游關係,普通合伙人一般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角色幫助有限合伙人(即出資方)管理資金,並從中抽取佣金、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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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的形式可以為以下: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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