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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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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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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高法律規則(英語:Rule according to a higher law),指的是法律除非滿足諸如公平、道德和正義之類的普遍性原則,否則不得被政府執行。[1]即使政府遵照定義明確且制定程序正確的法律規則行事,仍舊可能產生被認為不公不義的結果,而更高法律規則可以作為界定此等行為的實踐性的法律標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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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的WJP法治指數

「超越國家一時法律的終極正義」這一概念,首先由天主教教會法學家引入後羅馬歐洲。[3]「更高的法」指的是法律之上的法律,根據不同觀點,其可被解釋為自然法或由國際法確立的基本的法律價值。[4]而且,更高法律規則這一概念,對普通法大陸法司法管轄區都具有同等的法律價值,而不似僅與普通法有較強聯結的自然法[5]就普遍的法律價值而言,更高法律規則是聯結海洋法系的法治和大陸法系的法治國的的一座橋梁。[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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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

美國內戰之前,主人與奴隸之間的關係有正式而有效的法規基礎,為奴的非洲裔美國人在法律上被剝奪了平等的權利和自由。儘管這些法規在「法律上」完全適合並法律實踐中應用,但當時的美國政府實施這些法規的行為在「實質上」侵犯了很大一部分人口的基本人權。威廉·H·蘇厄德在擔任國務卿時,對《1850年妥協案》之中的奴隸制部分表示反對;在他的一段著名的演講中,蘇厄德表示,根據「比憲法更高的法律」,禁止奴隸制。

一般來說,這種「通過公正的過程制定的不公正法律」的發生完全取決於該國政治領導人對法治原則的立場。 在某些國家,政治領導人斷言法治純屬程序性概念。 因此,他們認為,只要通過適當實施的法律機制,任何政府都可以剝奪其主國民的基本自由或侵犯其切身利益。 例如,在紐倫堡審判中 ,納粹德國的一些前任領導人,為了證明他們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對歐洲猶太人和羅曼人犯下的罪行的正當性, 辯稱,他們沒有違反希特勒在任期間有效的法律。盟軍檢察官最後只得引用更高法律規則來反駁他們的辯護。[7]相反,在另外一些國家,政治領導人主張成文法必須遵循道德,公平和正義的普遍原則。這些領導人表示,作為「沒有人能超越法律」這一公理的必要推論,法治要求政府根據法律平等對待所有人。但是,每當政府拒絕對某類人或一般人權給予足夠程度的尊重、尊嚴和自治時,所謂的平等待遇權就可能立即變得無效。 因此,不成文且不證自明的平等、自由、尊嚴與尊重的原則,被認為凌駕於政府制定的常規成文法之上。在普通法系下,這些原則通常被稱為「自然法」,它們也構成了「更高法律理論」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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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參考文獻

參考書目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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