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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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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位於北京市東城區北花市大街9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沿革
1949年11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正式辦公。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了《最高人民法院試行組織條例》,條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辦公廳、督導處、編纂處等單位。按照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研究室、督導室、顧問室、辦公廳等單位。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發,最高人民法院受衝擊,機構趨於癱瘓。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後,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辦公廳等業務、行政單位逐步恢復。到1983年,設立了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研究室、辦公廳、人事廳、司法行政廳[1]。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法發〔2000〕30號)發布,其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有刑事審判第一庭,職能是[2]:
- 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危害國防利益罪、軍人違反職責罪等第一、二審案件,覆核死刑案件。
- 審理相關的涉外內審案件。
- 審理涉外移管案件。
- 審理相關的因特殊情況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覆核案件,審理因特殊情況假釋的覆核案件。
- 處理相關的死刑喊冤案件。
- 審查死刑備案材料。
- 辦理相關大案要案的協調、指導事宜。
- 指導全國法院的減刑、假釋工作[2]。
2005年6月13日,增設刑事審判第三庭、刑事審判第四庭、刑事審判第五庭,並調整了各刑事審判庭的分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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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
目前刑事審判第一庭「主要負責所轄地區普通刑事案件的覆核及有關審判指導工作。」[3]
刑事審判第一庭負責的地區是: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山東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負責的專項是:侵害婦女兒童權益類犯罪、環境犯罪、知識產權犯罪[4]。
歷任庭長、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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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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