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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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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沿革
1987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告訴申訴審判庭,將信訪工作納入職責範圍[1]。從1987年10月4日起開始辦公。1987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最高人民法院告訴申訴審判庭的職責範圍和啟用印章的通知》下發,規定告訴申訴審判庭的職責範圍是:受理和審查刑事申訴;受理和審查民事申訴;受理和審查經濟申訴;受理指定管轄的請求和請示;受理有關告訴的來信來訪;監督和指導地方各級法院的告訴申訴工作;辦理中央領導同志、全國人大常委會和本院領導交辦的告訴申訴案件和其他事項;辦理非訴來信來訪[2]。2000年,撤銷告訴申訴庭,成立立案庭、審判監督庭[1]。
職能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法發〔2000〕30號)發布,其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有審判監督庭,職能是[3]:
- 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下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本院各類生效裁判提出抗訴的案件;審判高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改判死刑,報請本院核准的刑事案件;依法核准因被告人在死緩考驗期內故意犯罪,應當執行死刑的案件。
- 審查處理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各類案件;審查處理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查駁回或者再審改判,仍繼續向本院申訴、申請再審,經立案庭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審查處理雖未經高級人民法院複查、但立案庭認為原審裁判符合立案條件的少數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 審查處理院領導、領導機關交辦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類案件,以及下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不含知識產權、海事等)案件。
- 審批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再審案件延長審限的申請[3]。
目前審判監督庭「主要負責審判不服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類審判監督案件;審判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刑事及有關民事生效裁判的審判監督案件;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再審案件;核准再審程序刑事案件;辦理有關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案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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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任庭長、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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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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