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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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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內設機構。
沿革
199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1]。當時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的制約,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名稱定為執行工作辦公室。執行工作辦公室成立後,開展了制度建設、隊伍培訓、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立法調研等指導工作以及個案監督協調工作[2]。
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及新設事業單位職能》(法發〔2000〕30號)發布,其中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內設機構有執行工作辦公室,職能是[3]:
- 執行最高人民法院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及法律規定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必要時組織或參加下級法院重大疑難案件的執行工作。
- 辦理當事人對高級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不服,按照民訴法的規定向本院申請複議的案件。
- 審查、監督立案庭移送的當事人或案外人提出的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案件過程中存在違法執行或消極執行問題的執行案件。
- 協調處理法院間在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案件;協調處理執行過程中突發的暴力抗法事件;協調處理高級人民法院報送的執行法院與公安、檢察、工商、銀行、稅務、海關、部隊等有關部門或其他執法機關在執行過程中發生衝突的案件。
- 組織全國法院統一的執行行動[3]。
2007年10月,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法規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這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執行機構提供了法律依據[2]。
200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更名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1]。
201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舉辦了執行指揮辦公室掛牌暨執行指揮系統開通活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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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更名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後,具體職責是[2]:
- 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產的決定;
- 執行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 承辦依法監督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有關事項;
- 協調解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判決、裁定中的執行爭議;
- 參與起草有關司法解釋[2]。
目前執行局「主要負責執行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依法辦理執行複議案件及不服下級法院生效裁判的執行監督案件;協調解決跨省、直轄市、自治區執行案件中的有關爭議;審查處理執行來信來訪及最高人民法院辦理的執行申訴案件;指導全國法院執行信息化建設。」[5]
歷任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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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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